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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依据,以“两山”理念为指导,突出绿色慈善,以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为发展方针,以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大力发展各类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文化环保等领域的慈善组织,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格局。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向乡镇、村覆盖。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资金筹募能力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到2020年,全县每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6个。

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重点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依托邮政便民服务站、大型连锁商业机构等成立慈善超市,方便城乡居民就近捐赠物资。扩大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通过慈善组织提供救助或专业服务。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开展募捐和参与救助。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加强慈善宣传引导和设施建设。加强慈善文化宣传。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牌匾、公共交通设施宣传栏以及其他新兴媒体,开展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确定每年9月为“慈善宣传月”,并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鼓励社会全员参与的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

引导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个人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对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向捐赠人说明开展慈善活动按规定列支的成本需求。

构建志愿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志愿服务,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激励回馈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鼓励大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进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三、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列入综合考核体系。要加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定期会商解决有关问题。各乡镇要加强民政办工作人员的力量,配备有责任担当、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慈善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加大福彩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适当数额资金用于购买慈善组织服务、配比支持慈善项目。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要优先考虑评估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评估。

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县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积极为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加强慈善人才培养和管理政策。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慈善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提升慈善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完善慈善表彰激励制度。积极推行“慈善奖”评选活动,挖掘一系列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慈善人物和慈善故事,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四、监督管理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管。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推动慈善组织及时公开机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和财务信息。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情况及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浙江阳光慈善网”或民政部门批准登记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发挥慈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

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具体支出标准和比例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慈善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公募慈善组织,将募得的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