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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公证服务收费有变化!这些项目将不再收费。

省物价局、司法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服务项目和标准全省统一。公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范围内据实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根据调整规范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每件400~6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计收。证明、确认遗嘱,每件1000~1500元,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洗照片不再收费。老人首次办理:70岁至80岁减半,80岁以上免费。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每件200~4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可加倍收取。证明事实收养、抚养、认领亲子,每件500~800元。证明财产权属、收入状况、纳税状况、亲属关系、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每件150~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400~500元。

对人们关注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收费,通知也作了明确。按标的额累进计费:20万元以下部分1%;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0.8%;5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0.6%;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0.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0.4%;超过1000万元部分0.1%。个人普通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确认遗赠效力的,减半计收。

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根据服务项目所耗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通知同时要求公证机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除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外,还应向当事人详细说明项目的服务内容、方式、质量、时间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及支付方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