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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FPHD01-2017-000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7〕7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开展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助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平湖市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积极探索倒逼机制,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和集约节约用地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实施内容

确定实施对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类,服务业包括电力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行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提高到6元、9元、12元。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一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中心城区。

三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范围为钟埭街道南栅塘西侧,西至嘉兴南湖区界,北至嘉善与平湖交界处。

二级地块: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范围为除上述一、三级地块以外的其他区域。

明确考评方法

按照我市的实际,将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按上一年度“亩产年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分别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和低效类四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激励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以上的企业;

2.提升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200%范围内的企业;

3.一般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100%范围内的企业;

4.低效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以下的企业。

上述所述“亩产税收”为上一年度税费合计/用地亩数

其中:上一年度税费合计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入库的税费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通过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征管查补的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和免抵调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的以及无产权证而实际占用的,以国土、税务、企业三方共同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涉及“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费可以合并统计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作为亩产税收的贡献,并按主要销售收入确定行业享受差别化减免政策。

差别化减免

为加强政策激励和倒逼力度,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按亩产税收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激励类企业,给予减免较大幅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一定比例房产税的激励,增强其竞争力。

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400%以上的,按9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30%的房产税。

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400%范围内的,按8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20%的房产税。

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300%范围内的,按7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减免10%的房产税。

2.提升类企业,即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200%范围内的,按65%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培育其发展壮大。

3.一般类企业,即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100%范围内的,按30%的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税负上升过快。

4.低效类企业,即企业亩产税收在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50%以下的,除其他规定内列举的情形之外,一律不得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其他规定

1.除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以及国家政策性优惠等情形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2.房地产、金融、保险、通讯、供电、烟草等行业以及使用土地面积在3亩以下的不并入亩产税收评价范围,也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列入平湖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或其它相关部门绩效评价的3亩以下符合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凭相关资料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评估核实确认,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4.新办企业三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三级土地税额标准征收。

5.对列入“强平工程”企业、嘉兴市级以上“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以及全市服务行业五强企业名单的一般类和低效类企业,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提升类和一般类企业标准执行。

6.对平湖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的,可作为激励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7.对物流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被评为A类企业的,可作为激励类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8.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评价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存在土地闲置、欠缴土地出让金以及违法用地的;

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

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且经县级及以上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处罚的;

当年列入淘汰企业名单的;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而受到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发生火灾责任事故以及被嘉兴市级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

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土地闲置、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法用地企业名单;

环保局负责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受到刑事处罚企业名单;

公安局负责提供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而受到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发生火灾责任事故以及被嘉兴市级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名单;

安监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名单;

经信局负责提供“强平工程”企业、嘉兴市级以上“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和工业综合绩效绩效评价资料;

发改局负责提供物流企业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以及全市服务行业五强企业名单;

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入库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税收违法企业名单;

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入库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费收入明细、税收违法企业名单,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

国税局、地税局等各部门数据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全面实施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国土资源、工业的副市长分别任副组长,市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国税局等部门以及市“两退两进”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正面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调整的正面解读,将税收政策的调整与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系解释清楚,使广大纳税人能正确理解并支持此项工作。同时,要建立舆情应急工作机制,努力消除或降低负面影响。

建立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政策引导。按照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而增收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主动腾退低效用地企业的奖励,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