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将《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券兑现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如下:
1、原政策“成果转化创新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30%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调整为“成果转化创新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
2、原政策“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在1万元以下的全额抵扣;使用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抵扣。每家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调整为“企业或创业者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按实际成交额50%抵扣,每家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