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局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合同签订
合同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局或者局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局或者局属单位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合同形式。
1.以局或者局属单位名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2.以局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局领导签订,并加盖本局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以局属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签订。
合同审查。
1.订立合同前,负责合同签订的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2.凡以局名义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应当实行事先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聘请法律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签订的调查、谈判和审查,为合同签订提供法律论证或者风险分析。对以局名义签订的重大或者重要的合同,需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同意。
3.以局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按照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局相关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属于重大或者重要的合同,需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同意。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合同档案管理,对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负责合同签订的单位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局存档。
2.以局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局相关单位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重大合同备案。
以局属单位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局相关单位应当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合同事先审查意见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局备案。
合同报告清理。
合同按规定每两年清理一次,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局政法处会同局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清理;局属单位以其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自行组织清理,并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局。
三、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责任
管理职责。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合同档案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局政法处会同局机关纪委负责合同事先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的合法性、财经纪律等内容进行审查。局政法处具体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办公室、经管处、局机关纪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其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财务审计监督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合同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各处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局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实质性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规定的有关“三农”事业发展的备忘录、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书等不纳入本通知管理范围。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农业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