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缙政发〔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大力推进我县清洁能源示范县创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缙云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光伏推广应用
(一)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本县辖区内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本县辖区内新建屋顶单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和工业用房,原则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光伏停车场(棚)。
(二)实施光伏地面电站工程。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在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荒山、滩涂、水面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支持利用垦造耕地、农业大棚、种养基地、鱼塘水库等发展集高效农(林)业、现代渔业、休闲观光与太阳能光伏发电融合互补的“农(林)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提高综合开发效益。
(三)实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区、重点镇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路灯、草坪灯、灯箱等照明设施,以及具备光照条件的城镇道路(包括交通信号灯)和景区道路的照明设施,原则要求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综合绿色照明系统,并逐步对现有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四)实施“光伏五助”工程。通过统筹村集体、公共建筑屋顶,整合各类专项及扶贫资金,重点实施“光伏助村”、“光伏助困”项目,切实解决经济薄弱村转化问题和农村低收入农户稳定脱贫问题;鼓励农户利用自家屋顶发展“光伏助农”项目,促进农民增收;在县内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绿色能源教育基地,分享发电收益用于助学;大力推进缙云工业园区、丽缙园等地企业发展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增效。
二、加强管理服务
(一)计划管理。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年度指导规模由县发改局(能源局)根据规划和项目前期推进等情况按规定要求申报,统筹管理。对纳入全省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建成投运且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按发电量获得国家资金补贴,享受省、县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不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二)项目审批。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尽可能简化程序。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发改局(能源局)备案,其中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电力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县发改局(能源局)备案。
(三)项目并网。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四)项目验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需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发改局(能源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中个人家庭光伏项目委托电网公司验收。
(五)电费结算。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光伏发电企业和个人转付国家、省、县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如企业有要求,应提供代收用电企业光伏发电用电费用服务,服务费用金额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