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采矿权出让程序及政策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永嘉县采矿权出让程序及政策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矿山政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永嘉县采矿权出让及政策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为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拟出让采矿权初步选址;拟出让采矿权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的权属调查;与相关村集体、权益人签订政策处理补偿协议等各项政策处理及矛盾化解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相关涉矿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做好矿区范围内和矿山开发利用相关的权属调查、确认,做好向群众宣传矿山开发利用的相关情况;负责组织召开采矿权相关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规划开采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统一流转到村集体的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等前期费用的审核与支付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预算予以安排。县财政部门凭相关政策处理补偿协议将政策处理补偿资金按有关规定程序支付到相关村集体。
第六条 涉及矿地结合利用的,规划采矿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正常程序先完成土地征收工作。矿山的管理用房、堆场、专用运输道路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参照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经审查条件符合的,县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照采矿许可证期限给予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或延期手续。矿山提前闭坑的,临时用地审批自动到期。临时用地选址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泄洪区、公益林等影响城乡环境的敏感性区域。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
采矿权出让后,矿山企业应申请办理林地林木审核审批和采矿区范围内土地承包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证书的注销工作。
第七条 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按照规定共同做好审批、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矿山开采完毕后,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方案进行治理及土地复垦。如不履行治理义务,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没收生态治理备用金,并将矿山企业及相关人列入黑名单,矿山由属地乡镇负责利用生态治理备用金对矿山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第九条 已征收的土地,矿山开采完毕后,按正常程序安排土地供应,无法供应的移交属地进行统一管理。
未征收的土地,矿山开采完毕经治理复垦后退还原村集体,相关权利证书予以重新确权登记。
第三章出让程序
第十条 采矿权出让程序:
属地乡镇进行设矿意向选址,并向县政府申请设置采矿权并出让。
划定矿区范围。根据县政府批转的采矿权设置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形地质测绘,绘制矿区范围草图,提出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初步方案后,牵头组织县公安、林业、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进行实地踏勘,征求相关部门对矿区范围的意见。如相关部门对矿区范围划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题论证,确定矿区范围最终划定方案,并形成论证纪要。
经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在规定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权属调查。完成矿区范围划定后,在上报审批前属地乡镇须完成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规定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内需占用的土地、地面附着物等相关补偿事项,须签订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补偿标准和方式经同意后,由属地乡镇与相关村集体签订《采矿权政策处理协议书》。并在采矿权出让前,将政策处理情况在规定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依法出让。按照矿山开采规模在相应级别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按程序依法网上挂牌出让。
第四章 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开采区用地和临时用地补偿。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区面积和开采年限,对开采区土地给予一次性补偿,耕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亩.年,非耕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亩.年。临时用地按开采区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采矿区范围内的已征土地或因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治理导致减少的土地面积或难以复垦的土地按征收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充补偿。具体补偿面积以开发方案和治理方案结合实地测量确定。
第十二条 树木或青苗补偿。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中的《永嘉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照表》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实际评估价补偿;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因涉及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的,按照县政府现行的拆迁安置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坟墓迁移。坟墓迁移安置到现有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补偿。开采所涉及其他项目的补偿,由当地乡镇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在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正常生产后,县政府给采矿权所在乡镇项目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采矿权出让所得的15%。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采取分期拨付方式,第一次为取得采矿许可证正常生产后,支付50%;第二次为矿山开采到期闭坑或储量开采完毕治理复垦后,支付剩余部分。
矿山开采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将不再下拨剩余款项。
由乡镇、村民委员会负责采矿权设置前期政策处理和矿山开采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协调、信访工作;因处置不到位导致采矿权人不能正常开采的。
在采矿权有效期间,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县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做好矿山开采日常管理,如在开采过程中因乡镇、村民委员会原因导致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信访事件发生的。
第十八条 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鼓励和支持我县矿山企业积极创建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将对创建成功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
建成省级绿色矿山的,按企业投入绿色矿山建设资金总额的30%比例给予奖励,且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建成市级绿色矿山的,按企业投入绿色矿山建设资金总额的20%比例给予奖励,且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采矿权挂牌出让后,任何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向矿山企业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无故阻挠和破坏矿山政策处理、矿山开采施工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政策处理和开采过程中村民的有关诉求和不同意见, 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地乡镇、村民委员会应认真做好化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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