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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灾后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轻今年第14号台风“莫兰蒂”对我县企业带来的经济影响,切实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加快企业灾后重建进度,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本次台风受灾企业重建予以特殊照顾,现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特殊技改补助。受灾企业在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生产经营设备实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经信部门备案以及当地镇出具受灾证明后,给予10%的比例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本次台风中遭受的损失,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企业因台风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后,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免企业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征。企业因台风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直接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当年可自主申报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征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五、保障理赔资金拨付。受灾企业的车辆与财产损失,各保险机构应第一时间上门定损,要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就高、就快进行拨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灾后统计工作,积极支持灾区全面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工作,及时解决灾后重建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有困难的企业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县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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