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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嵊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5〕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二)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持证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渔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城乡劳动者在本县范围内创业(以下简称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的,并按规定在本县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60万元。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有相关退役证明的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全额贴息,其他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手续,健全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含)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具体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探索创新创业贷款发放机制,对有关部门推荐的创业贷款,经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创业者在本县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创业者新创办实体新招用人员,并为其在本县范围内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如吸纳经人社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年2400元, 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本市户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创业者,实际创业经营满6个月后,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重点人群享受奖励8000元;实际经营满1年后,可享受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0%,年补贴最高额为6000元,其中重点人群年补贴最高额为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创新创业融资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运用财税政策促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加大对初创企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探索采取创业基金模式引导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参与创业创新。

(六)支持渔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创业者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渔农村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并经人力社保部门“网络创业认定”合格的,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中,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就业困难人员到本县渔农村社区综合性电商服务站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八)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园、电商创业孵化园等创业平台的建设,根据其建设情况、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经认定,对创业园给予10—50万元的建园补贴;对渔农业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农村电商发展的物流企业给予2—10万元的补贴;每年对创业平台进行考核评审,对扶持创业成效显著的可给予2—10万元奖励。

(九)强化创业教育培训。鼓励、扶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本县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创业实践创造条件。对本县创业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可给予相应创业培训补贴。

(十)加强创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创业典型评选等活动,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库。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指导帮扶有效的创业导师,给予相应的创业服务补贴。建立扶持创业的种子资金,对在创业大赛中获奖并注册登记的项目或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团队结构等择优选择的资助对象,给予2—10万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不包括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在本县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坚持实施统筹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十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县重点人群(高校毕业生限定首次就业的毕业5年内,不限户籍)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和首次就业的毕业5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用人单位招用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县外户籍的需符合本县紧缺专业要求)且支付工资为我县最低工资两倍以上的和经人社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可给予每人每月本县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为3年。用人单位招用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十三)加强重点人群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本县户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曾参加失业保险累计2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为3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完善岗位管理办法。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县非公企业就业 。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智力支撑作用,帮扶企业转型升级,全力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对新招用首次在本县非公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政府补贴,三年内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属于我县公布的紧缺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的岗位补贴可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首次进本县非公企业满三年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生1万元。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家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本县范围内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个人就业补助,本科及以上学历每年补助5000元,专科学历每年补助3000元,中职(职高、中专、技校)学历且从事本县紧缺工种的每年补助2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高校毕业生在本县范围内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回嵊泗原籍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县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给予本县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简化落户和档案管理手续。在嵊泗落实就业岗位的县外应、历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可向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按引进人才落户办法,可将户口挂靠至公共租赁房屋、亲友、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处。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见习期间,政府和见习基地给予见习高校毕业生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为60%。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可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见习结束留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补贴(个人缴纳部分除外)。对于见习期满后留用率在50%以上的见习基地,每留用一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积极开展就业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经认定并授牌的“嵊泗县大学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补贴。

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

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