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升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促进投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现就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公共设施建设与运营
(一)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公共设施领域全面放开社会投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着力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公共设施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快形成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辅相成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交通、水务、固废处置、园林绿化、保障房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
(三)分类推进公共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对增量项目,属经营性领域的,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市场化,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属准经营性领域(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积极应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投资,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属非经营性领域(缺乏收费基础)的,积极探索公私合作方式,由社会投资人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对存量项目,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整体转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盘活政府资产、引进社会投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化运营效率。
二、促进社会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式
(一)城市交通。鼓励社会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快速路、一般市政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等项目建设。积极应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理念,支持有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体化建设模式,将交通设施与周边土地开发、上盖物业等结合起来,综合开发实施。(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水务工程。鼓励采用BOT、DBO(设计—建设—运营)等方式,推进供排水设施等建设;在土地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探索将河道整治、防洪排涝项目与经营性开发项目结合实施;鼓励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或委托运营等方式,盘活存量项目资产。(市水利局、市建设局负责)
(三)园林绿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作、冠名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绿化建设。新建公园、景观绿化项目,优先考虑结合周边商住用地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配建等方式实施。建成后的园林绿化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管养,政府购买服务。(市建设局、市人防办负责)
(四)地下空间开发。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采用地上地下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商业化利用、地下配建等模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除公建项目配建外,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投资地下空间开发。对已建成的项目,可采用整体出让或委托运营的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经营。(市建设局、市人防办负责)
(五)固废处置。鼓励采用BOT、BOO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医疗固废、垃圾转运站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固废处置项目,可采用TOT、委托运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莲都区环卫局负责)
(六)旧城改造。探索旧住宅区和城中村通过以空间换空间、以规划拓空间等办法,推动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开发改造。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冠名或广告经营权、综合开发等方式参与市容市貌改造提升。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智慧城市、数字城管、电子政务领域建设及运营。(市建设局、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市经信委负责)
(七)保障房。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合作参股,或政府委托代建、配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或政府回购),积极推进市安居房公司市场化运营体制改革。(市建设局负责)
(八)医疗设施。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医,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实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各类特色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办各类专科医院。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及公立医院的建设运营机制,原则上政府不再直接投资医院项目建设。现有公立医院积极探索服务外包、融资租赁、股权出让等方式,推进与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市卫生局负责)
(九)教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办学;探索政府购买义务教育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BLT(建设—租赁—移交)、合作参股、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教育机构或科研院校通过委托办学、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学校或建立分校。(市教育局负责)
(十)文体旅游设施。支持社会资本以BOT、DBO以及结合经营性项目综合开发等多种方式,参与图书馆、博物馆、游泳馆、体育场(馆)、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已建成的设施,可通过TOT、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整合改制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市文广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负责)
(十一)社会福利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各类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可采取委托运营、整体出让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三、促进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投资回报。通过合理的政府投入、财政补贴、价格机制、土地开发权配置等方式,多渠道为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项目投资一般以项目概算为测算基数,内部收益率原则上按8%测算,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项目投资和收益率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二)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一般10至30年,具体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服务规定、投资运营收益及运营成本测算确定。按合同约定,允许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等,建立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社会资本退出渠道。
(三)资本金。投资人自有资金(或投资股本金)最低应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具体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金融支持。政府与相关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PPP项目提供专业的团队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以在建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价格补贴等预期收益和经营收益权等作抵(质)押进行贷款,并给予PPP项目最优的金融支持。建立金融服务竞争机制,择优选择金融合作单位。支持投资人通过募股、引入战略投资、银团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五)价格政策。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足部分财政予以补贴。依据运营成本变化情况,运营期价格可根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逐步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六)财政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付费模式或政府补贴的,其相关财政资金按照《预算法》纳入财政预算。服务费或补贴费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同时要做好长期财政规划,量力而行,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规定享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在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补贴时,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
(七)土地使用。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和非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特许经营期限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按合同约定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涉及综合开发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带规划建设相关条件公开出让、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对于厂站等非线性项目,场地内土地开发费用,原则上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八)投资人选择。按照公开公平的要求,结合社会投资人竞争性响应程度,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一定专业资质、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以及守法诚信的社会投资人。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方式,由选定的社会投资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四、社会投资项目操作流程
(一)项目提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谋划提出项目(建立PPP项目库);或投资人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自身投资意愿谋划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发改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原则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识别。筛选出的PPP项目,列入政府年度相关实施计划统筹部署实施,明确项目名称、内容,以及经营期限、产品或服务要求(规模、质量和标准)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项目导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经济技术指标、建设方案、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与回报方式、价格测算与调整机制,以及必要的政府承诺等事项;经联审机制审查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招标采购,确定拟投资人。
(三)项目决策:拟投资人编制项目投资方案(需对项目实施方案给予全面响应及深化);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联审机制审查,审查通过后,市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与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
(四)项目实施: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投资人确定前的项目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投资人确定后的项目前期工作由投资人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发改委可根据经决策同意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核准,核准文件(或项目合同)可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依据。已办理的相关前置手续,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强化绩效监测,定期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价结果作为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依据;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五、保障机制
(一)健全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建设(规划)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关联单位或专家,建立“5+X”的PPP项目联合审查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的合理性、建设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同时该机制负责做好PPP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
(二)增强部门合力。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对PPP项目从前期评估论证到实施方案编制、投资人选择、项目合同签订、审批协调服务、项目组织实施、质量绩效评价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全过程负总责。发改部门负责做好计划安排、牵头协调及调价服务;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做好规模测算及服务费(或补贴)预算安排;审计部门做好相关审计监督;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服务;国土部门牵头做好土地“招拍挂”及供地服务。各责任部门要落实专门处室及责任人,具体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全程服务工作。
(三)推进项目试点。建设、交通、水利、人防、卫生、教育、民政、文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面向社会投资的项目库,按照“增量先行、存量跟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年度项目试点。强化中介服务,积极与有专业实力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对试点项目在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采购、项目谈判、签约等环节的专业服务保障。
(四)完善信息发布。市发改委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各行业部门网站以及相关招商媒介等广泛发布PPP项目推介信息,公布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公平竞争。强化媒体宣传,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浓厚氛围。
(五)培育投资主体。以确保安全稳定运营和增加有效供给为原则,积极吸引央企、国企、国内外专业投资机构、本地优秀企业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本市公共设施领域建设运营。积极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经营主体转型,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采取股份制、合资组建特别目的项目公司、设立股权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扶持培育一批社会投资骨干企业。
(六)完善考核机制。各责任部门要围绕年度改革试点项目,确保力量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取得成效。该项工作纳入市扩大有效投资工作考核和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
附件:1.丽水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细则(试行)
2.丽水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附件1
丽水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具体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出、导入、决策和实施等活动。
第四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提出
第五条 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建立PPP项目库)。
(二)社会投资人发起。社会投资人可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六条 项目筛选。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从“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方面进行评估筛选。通过筛选的项目,列入PPP项目库以及政府年度相关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导入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对拟实施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政府确定的相关投资计划或投资主管部门联系函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国土等部门须提供或给予办理相关前置意见及手续。
第八条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建设(规划)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关联单位或专家,建立“5+X”的PPP项目联合审查机制,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的合理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意见。通过评估的,进入项目采购阶段;未通过评估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九条 项目采购
(一)项目实施机构在准备好资格预审文件基础上,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向合格投资人提交采购文件。提交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社会投资人开展答疑和澄清商谈。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商谈情况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采购工作。
(三)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还应明确评审小组与社会资本谈判时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六)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七)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其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2.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
第四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 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投资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联审机制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投资方案,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合同格式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市政府与中选社会资本草签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正式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投资人确定前的项目前期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投资人确定后的项目前期工作由投资人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发改部门可根据经决策同意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核准。完善部门联动审批机制,充分利用项目前期成果,已办理的相关前置手续,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核准文件或正式签订的项目合同,可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施工的质量监管,原则上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质量管理。项目完工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责任监督,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投入和产出指标,并编制报表存档。政府有支付义务的,监测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支付的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支付。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每3—5年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报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第十九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第二十条 项目移交
(一)如需移交的项目,项目合同应明确约定项目移交情形、移交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等相关条款。
(二)按约定及时移交项目。项目移交时,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代表政府按照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移交形式,结合项目实际运行状况,及时开展期满终止移交或提前终止移交;根据约定的有偿移交或无偿移交方式,以及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移交标准指标,及时办理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资产。
(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四)项目移交完成后,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重点、实施方案、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等内容可参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