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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督查工作的通知

温高新管办发〔2015〕5号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处:

为进一步加强与改进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管委会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与改进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原则

突出中心原则。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的中心工作,重点突出承接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突出事关高新区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问题,重点突出基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讲真话、报实情,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

注重实效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做到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的统一,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讲究时效原则。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督查的事项,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汇报和通报。

二、督查主要内容

重要工作目标督查。对高新区党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要的抄告单和领导批示执行情况,重要的市和管委会两级主要领导批示件及上级督办件,以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督查。

重要会议纪要决策事项督查。对有关会议议定的重要决策事项进行督查。

日常工作督查。对有关会议纪要、抄告单和领导批示,市和管委会两级主要领导批示件及上级督办件中涉及的日常事项和管委会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已完成的事项即时呈送领导。

三、规范督查流程

立项:高新区管委会年度重要工作目标,高新区党委、管委会重要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件及上级督办件,直接立项;其它重点工作,须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立项;凡未经立项审批的,原则上不安排督查活动。

交办:有关重要工作目标的文件或责任书、督查通知书、抄告单、批示件等下发相关单位后,视同交办;会议议决事项视同当天交办给参会的承办单位;其他经立项审批的事项由综合协调处负责交办。对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事项的内容与要求,立即落实责任人、责任科室,进入办理程序。

反馈: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综合协调处报送事项进展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若存在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推进的,必须在交办日至完成日期间,向交办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专题汇报说明,事项涉及重大、紧急的,应马上汇报说明。需调整完成时间节点的,必须要提前经交办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综合协调处对完成时间进行调整。

催办:综合协调处要及时跟踪了解事项办理动态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查活动。通报:每月通报有关督查事项进展落实情况。催办:对办理不力的、预计难以按时完成任务的、超过办结时限要求的事项进行催办,发放督查催办单,并作好记录备案。考核:对催办无果的责任处室,按有关规定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

呈阅:综合协调处要及时梳理汇总有关督查情况,并呈送相关领导。对省市主要领导批示件或上级督办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

销号:对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的督查事项,实行自动销号。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时完成的事项,经交办领导签字同意调整后,滚动列入继续督查事项。

问责:对无故不按要求完成,或在推进过程中发生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落实不力等情形的,对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示;对警示后仍未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实施问责。

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综合协调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四、创新督查方式

建立和健全督查机制。一是建立“书面月查”和“领导季查”相结合的督查机制。相关责任处室要每月定期报送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由综合协调处汇总后,呈送相关领导。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召开督查事项进度汇报会,由各责任处室向管委会领导汇报上季度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由相关领导进行点评。二是建立日常工作督查制度。对领导要求和批示办理的日常工作,要按领导要求办理的时间节点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反馈。三是完善督查事项进度公示制度。管委会每月定期对各责任处室被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逾期等情况进行公示。

附件:1.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督查事项立项申请表

2.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督查事项变更申请表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附件1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督查事项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完成时间

节点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申请立项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备注

附件2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督查事项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变更内容

变更理由

分管领导

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