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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柯政发〔2015〕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互联网创业生态系统,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资金保障。区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设立12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基金,用于扶持、投资初创期企业。

二、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对建筑面积达10000m2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政府主办委托代运营的园区),自场地使用率70%以上之日起,经申报认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招商主体(个人)每10000m2配套奖励50万元、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万元;同时,每年给予运营主体50元/m2的奖励,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三、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每年给予办公和仓储用房50%租金奖励,享受房租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支付的实际租金。

四、优化创业环境。对入驻园区的企业主子女,统筹安排柯城区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对入驻园区自行租用住房的企业主,凭租房合同按大专及本科、硕士、博士分档给予每人每月300元、600元、9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符合《关于实施“聚智柯城工程”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12〕24号)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有关政策。对专业水平较高的特殊人才,可直接认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五、鼓励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对入驻店铺500家以上,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成交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平台开发费用给予5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引导企业开拓网上市场。对企业自营或通过第三方运营商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推动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对入驻园区的快递企业,其园区内的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招大引强。对市外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搬入柯城,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招商主体(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电商企业,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国家证监会受理后,给予奖励50万元,实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再奖励100万元。

十、支持创先争优。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30万元、5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十一、营造税收政策环境。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对年网络交易开票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连续3年对企业超基数部分网络交易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给予全额奖励。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柯城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中心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后,前3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区级分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十二、加大培训力度。整合现有各项培训资金到区电商主管部门,由区电商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培训。

十三、实施电子商务贷款风险补偿。电子商务企业可获取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按电子商务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1%予以补偿。

十四、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与顶尖电子商务人才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十五、对已获区级补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对符合本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如省、市有更优惠政策的,参照执行。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现行柯城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经认定,从事电子商务、软件、信息等互联网企业及其配套服务企业,以及在柯城区从事或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个人。

十七、奖励兑现程序实行“每月一申报、一审核、一公示、一兑现”。2015年1月1日后符合以上政策兑现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每月初向区电商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区电子商务政策兑现审核小组成员会议会审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兑现。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电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