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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柯政办发〔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柯城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衢委办〔2010〕72号)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区委办〔2011〕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 “田、水、路、林、村” 的综合整治,最终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的目标。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群众合法利益。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统筹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涉农单项项目应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的联合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和对各乡镇(街)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考核。

第六条 柯城国土分局应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标准和规定编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方案,负责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业务指导。具体任务是:

(一)现状图、竣工图测绘及规划设计、立项材料编制、项目上报审批;

(二)组织建设项目论证、验收和上报省、市主管部门验收及复核认定;

(三)划定项目范围,核定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

(四)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乡镇(街)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具体任务是:

(一)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选点并提出立项申请;

(二)调查提供立项所需的材料;

(三)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各类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实行全程管理;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拆迁安置工作;

(六)应由实施主体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能负责项目区内配套项目的审批(含报批),落实配套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配套项目验收,参与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