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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柯政发〔2014〕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增就业、惠民生方面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深化我区电子商务应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衢政发〔2013〕6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1.加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扶持力度。对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基础配套设施完善、整体入驻率超过70%且经营满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区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工作小组认定(简称“经认定”,下同),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及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实际投资额(扣除基建和土地出让金)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对入驻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连续3年每年给予办公和仓储用房50%租金补助,单家企业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房产资源。鼓励投资创业主体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孵化园(创业园)。对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承租面积占比超过70%的,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4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3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 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入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的仓储物流、快递配送、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等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

二、促进传统产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

4. 鼓励我区企业转变营销方式,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首次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经营期满1年的,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平台技术服务费用50%的补助,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专业市场依托实体市场建设网上交易市场,实现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对建设网上交易市场的软硬件设施配套、装修等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建设主体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3年内设立1个区级服务中心,建设一批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经验收合格的,在省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建设运营主体50%的一次性配套补助。评比表彰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加快全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7.鼓励开展“一村一品”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对首个建成800平方米以上、正常运营满3年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本地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给予建设运营主体10万元补助。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8.鼓励开展网上销售。对年网络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当年网络销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9.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承销本地产品。对外包销售我区工业产品的网商,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按年网络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外包销售我区本地旅游产品和农产品的网商,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年网络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产业园荣誉且注册、运营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均在柯城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补发所进档次与已获奖档次之间的奖励差额。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