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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柯政发〔2014〕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推进我区文化强区建设,提升区域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根据实际需求逐年递增。

(二)鼓励创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对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年租金超过30万元的,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的租金补助,3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柯城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2%、1.5%和1%给予补助(生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的文化产业项目,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面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减免,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

(四)支持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对经认定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重点原创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文化创意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级及以上资助的,给予1∶1配套补贴。

(五)推动文化产品及服务走出去。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对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最高享受3个标准摊位补助,已享受国家、省、市补助的不再予以补助。对出口区文化产品的企业,根据其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不同,给予一定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对民办的博物馆、图书馆、音乐厅、美术馆、非遗展示馆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造价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对外开放一年后,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配套的文化相关场馆,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运营补助。对民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建筑物兴办上述场馆,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正式对外开放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依法设立的上述场馆,每年对外开放300天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扶持民营文艺团体。鼓励文化馆(站)、社区服务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支持民营文艺团体及组织参与文艺表演剧(节)目、图书阅览、博物馆展览、影院放映等流动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竞争,享受“送戏下乡”政策补助。积极吸纳民间资本以冠名、合作、承办、捐赠等形式,参与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流动文化服务网点建设。对新设立的民营文艺团体(20人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民营文艺团体每年开展活动、演出40场次以上,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给予奖励补助3-5万元。

(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开发。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传统文化、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对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柯城进行产业开发,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生产性保护”非遗类项目,其参加各类对外宣传、展示、交流等重大活动给予扶持资助。

(九)大力扶持原创影视、动漫等创意产品。企业投资创作,由本区申报,经批准在中央和省级卫视台播出的原创动画片,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动漫版权出口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本区申报,经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省级卫视首播的,最高给予每部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本区申报,经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原创电影,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150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本区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政府一等奖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80万元、40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经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企业10至20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获国家级、省级以上政府一等奖的其它文化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和10万元。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