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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实施意见

我市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同进共退”帮扶企业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该实施意见。实行“同进共退”帮扶的对象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分为两类,每一类企业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一类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情况良好、对外投资适度、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比例内、现金流充足、信用良好,但因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行,造成有效抵押物不足的成长型、科技型、环保型企业。第二类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受担保链影响后,企业自救意愿强烈,且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信用良好、债权债务清晰并承诺帮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同意银行监管资金流向。

实行“同进共退”帮扶的程序是:市经信部门牵头,与各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根据《意见》,认为有必要对企业实行“同进共退”帮扶的,通报有关政府部门、温州市银行业协会;温州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关银行,对“同进共退”帮扶方案予以协商,并形成纪要;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帮扶意见后,经信部门召集有关政府部门、银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召开协调会,并以纪要形式明确各方职责。

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帮扶措施分类实施。对第一类企业的帮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落实有效保证的情况下,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根据其资金需求,创新信贷方式,简便手续、优惠利率,适时跟进信贷服务;企业如因担保关系需要履行代偿义务的,应积极予以协调解决,不采取查封基本户、保全企业及其法人和股东的资产等司法强制措施。对第二类企业的帮扶措施:因代偿担保债务致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要予以扶持,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缓贷,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利率和贷款偿还时间方面的优惠;在国有担保公司给予担保的基础上,适时跟进信贷服务。对已确定的帮扶企业的担保债务,可视情况实行先出险企业后担保企业的追债程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先起诉、暂不追债的措施。

与此同时,我市还规定,政银企三方对协商的决议应认真落实,因一方未全部落实的按认定责任,并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