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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做大产业、做强企业、做优产品,实现产业在扩量中壮大、在定型中转型、在改造中升级、在服务中增长,推进工业经济快速追赶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1、逐步建成一批特色产业基地。根据现有的产业基础,按照“优先发展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确立“一心五点”产业空间布局,坚持“一园一主业”原则。建设用地指标确保每年有50%以上用于省级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逐步建成五金汽配、竹木制品、青瓷宝剑、不锈钢、泵阀等特色产业基地。各工业功能区被命名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省级标准厂房示范等基地,当年一次性奖励开发主体2万元。

2、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经贸、财政、工业园区(各乡镇工业功能区)等部门联合审核的,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企业的制造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150 万元,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 3%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厂(公司)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5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已享受市级以上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条补助。

3、鼓励引进和新办企业快速发展。新办工业企业在入园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并经经贸、财政、工业园区(各乡镇工业功能区)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给予企业分档一次性奖励:总投资额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总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至 1亿元(含)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总投资额亿元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每提前三个月投产,再增加奖励2万元。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和现有内生型企业利用市外资金 500 万元以上的扩大规模合作项目,从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额,50%奖励给企业。对引进新办且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4、鼓励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村级集体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留地、空闲建设用地,建设三层以上(含)标准厂房,给予其厂房实际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3%的补助,建设过程中需 3缴纳的市级各项规费免收。

5、开展“亩产比贡献”活动。每年公布亩均销售收入前20名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包括租用土地)。对实际缴纳亩均税收 8 万元以上,且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税金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亩 0.3 万元奖励。对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建设三层(含)以上厂房的,给予厂房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2%的补助。

二、大力发展规模企业

6、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每年选择当年产值超过1亿元、在本市实际上交税金超过 500 万元的企业为市重点骨干企业。同时每年在五金汽配、木制品、竹制品、矿产业、不锈钢、农副产品、青瓷、宝剑及新兴产业等行业中,各选择一家核心竞争力强、带动效应明显、发展潜力良好,且当年产值、市内年入库税收处于行业前列的企业评为行业龙头企业。对重点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20%奖励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经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一厂一策”,也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行文请示。

7、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下企业税收增幅不低于20%,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税收增幅不低于10%,且年销售收入和实际上缴税金(不包括税务稽查查补部分)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下列金额的奖励。年上缴税金在本市列前三位企业,当年仍保持前三位的,可享受相应档次奖励一年。

年销售收入实际上缴税金奖励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首次超过 150 万元5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首次超过 250 万元10 万元

超过 7000 万元首次超过 350 万元15 万元

超过 1 亿元首次超过 500 万元25 万元

超过 2 亿元首次超过 1000 万元45 万元

超过 3 亿元首次超过 1500 万元55 万元

超过 5亿元首次超过2500 万元85 万元

超过 7亿元首次超过 3500 万元95 万元

超过 8 亿元首次超过 4000 万元1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