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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龙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集粹

工业优惠政策

(1)新办企业优惠: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和现有内生型企业利用市外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扩大规模合作项目,从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额,50%奖励给企业。对引进新办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2)投产激励:新办工业企业在入园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经审核后,分档给予企业10万到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提前三个月投产,再增加奖励2万元。对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建设三层(含)以上厂房的,给予厂房投资额2%的补助。

(3)亩产贡献奖:对实际缴纳亩均税收8万元以上,且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亩0.3万元奖励。

(4)技改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审核,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企业的制造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3%一次性给予补助。

(5)创业绿卡:向外来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地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含)以上或上年度实际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上年度市优秀企业家发放“创业绿卡”证件。

(6)汽配产业专项扶持:新引进汽车空调总成项目和关键零部件项目,可以实行项目落地“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被评为汽车(空调)零部件行业十大重点骨干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20%奖励企业。凡与国内重点车企开展整车一级配套业务,配套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企业5-30万元的奖励。

(7)创优创牌:对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3万元。

(8)企业跨越奖:对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实际上缴税金首次超过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分十四档分别给予5-300万的奖励。年上缴税金在本市列前三位企业,当年仍保持前三位的,可再享受相应档次奖励一年。

(9)龙头骨干企业扶持:每年被确定为市重点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20%奖励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一厂一策”,也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行文请示。

(10)开拓国外市场奖:外贸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700万美元、1200万美元,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9万元、16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自营出口权且当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奖励1万元。

农业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投产后3年内实际缴纳增殖税留市部分比上年实际增长额的50%奖励给企业。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用电优惠: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中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加强标准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竹茶菌蔬”和茶油“4+1”绿色农业产业,新建食用菌、蔬菜、特色养殖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补助 0.5-3万元。

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对于经过统一规划,本年度新建的食用菌机械化生产示范点每个补助 2-3万元;对高山地区本年度新建的避雨大棚,种植茄果类、瓜类蔬菜,连片面积3亩以上,钢管大棚每平方米补助7元,竹木大棚每平方米补助4元。

技改扶持:市政府从工业技改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扶持。

农业主体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给予 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 1万元奖励。

农产品认证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奖励 1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 2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复评的奖励 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