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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技术先进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

产品出口性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 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征税: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税。

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企业; ──在省内贫困山区县举办的生产性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在上述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 以上的,可以继续减半缴纳;先进技术企业在上述减免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年征收。 减免税期满后,按以下税率征税: 企业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企业 15% 1.5% 沿海经济开放区生产性企业 24% 2.4% 其他企业30% 3.0% 个人所得税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外籍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扣除四千元以后,依下列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级数 级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至2000元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至5000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至20000元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至40000元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至60000元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至80000元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至100000元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分45% 15375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土地使用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既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合作、转让等方式向其他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 5年不作调整,以后视情况变化适当调整。每次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大于原标准30%。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使用期间不作调整。

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费,除在城市繁华地段外,从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免交,第6年至第10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其它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