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政策】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税率为25%。
【增值税政策】
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增值税按17%税率征收,部分销售此种货物的按13%征收:粮食、食用油、饲料、化肥、自来水、各种气(冷气、暖气、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居民用煤炭)。
企业注册资本财政返还
≥200万美元高新技术企业, ≥500万美元国家鼓励类项目, ≥1000万美元的其他外资项目第一~第五年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财政返还属地方财政能够分成留用部分的30%
在经济开发区的外资项目第一~第五年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列支返还,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或高新技术企业,第六~第七年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返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