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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招商优惠政策

一、鼓励新办外来投资企业

对新落户在舟山的,市外投资者股份占30%以上,且符合我市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按纳税地所属原则,予以奖励。

(一)对注册资金2000万人民币(合同值外币,下同)以上的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和注册资金700万人民币以上非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对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对注册资金3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上3个年度美国财富杂志排名),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其对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三)对投资额度较大、对我市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外来投资企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奖励。

上述项目中符合市政府出台的扶持航运业和新城楼宇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的,执行其相关政策或由企业选择其一政策执行。上述项目中落户舟山市金塘、六横两大岛的,同时符合舟山市金塘、六横两个开发建设管委会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其相关政策或由企业选择其一政策执行。

二、鼓励以民引外

以商引商对于民营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100万美元一500万美元、501万美元一1000万美元、1001万美元一3000万美元、3001万美元一5000万美元、5001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合作双方单位或个人已享受中介奖励政策的除外)。

对于民营企业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首批资金按规定到位并投产的,另外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1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对引荐外来投资者在舟山新投资有关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奖励对象不包括舟山市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它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实际由政府部门运作的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引荐者所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其资金和资产设备如期到位,经验资确认,并实际投产的,按注册资金中实际到位外来资本金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与美元等外汇按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折算)。对受委托的专业中介组织引进我市重点投资项目,其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