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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投资政策

一、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自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前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县得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㈡对外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在大麦屿经济开发区、县科技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门,由财政部门再返还50%。

㈢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还折旧。

二、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从有收入年度起,农业税和农业行产税前5年先征后返,第6年至第10年征收后减半返还。

㈡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6年至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经县政府批准返还50%。

㈢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适当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允许3年内分期缴付或投产后按收益比例分成。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期可延长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期可延长至50年。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兴建、经营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㈠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

㈡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县得部分全额返还,以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返还50%。

㈢对公路、水利、环保、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5年先征后返,第6年至第10年征收后减半返还。以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经县政府批准返还50%。

㈣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外商投资者。

四、鼓励外商投资符合我国产业导向的第三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㈠外商投资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㈡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实行上款规定的所得税政策和省、市有关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经批准,外商可在旅游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商住房、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

㈢外商投资我县远洋货物运输项目,实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税政策,且第1年至第5年缴纳的营业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返还30%。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收费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

㈠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净出让金和项目城建配套设施费各减免50%。

㈡凡外商购买本县企业产权或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基相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㈢新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管理费,自建办之日起前3年免缴,以后2年减半缴纳。

六、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玉环县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进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县得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再返还30%。如果再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外商到大麦屿经济开发区和县科技工业园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对在大麦屿经济开发区和县科技工业园区设立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当地的最低限价予以出让,优先保证水、电、气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中、高级专业人才,由县政府解决其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重点优惠:

㈠农、林、牧、渔优质高产新品种引进、开发、培育、推广,文旦与水产品精深加工和海洋医药、海洋化工生产项目,外商注册资本按期到位,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㈡兴办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临港型以及符合国家鼓励类新产品、新材料的生产性项目,有利于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与规模经营,外商注册资本按期到位,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㈢其它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以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地方建设基金、农村教育附加费由县财政部门先征后返。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增值税属县财政留用部分的返还30%。营业税县得部分返还30%,建设用地净出让金和城建配套费各减免60%,并允许3年内分期缴付。

符合本条款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纳税所度起,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县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九、外商投资我县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县政府协议确定具体优惠条款。

十、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