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富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1、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
2、仙居籍人士在外地创办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回仙居创办新企业。
3、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适用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以及本县产业(品)导向目录,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的要求。
2、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3、企业用地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中小科技型企业(主要是指主导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中小型企业)用地可以少于10亩,但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万元以上。
4、外来投资者发展现代农业、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性投资企业,投资额应在300万元(或30万美元)以上或土地流转面积在200亩以上。
5、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旅游业,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
6、外来投资者在我县租房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7、本意见中所指的外来投资企业,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工业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连续两年亩均税收加权平均数达到下列各档要求,且超过我县上年度该行业平均亩产税收的,按下述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同时符合各档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奖励,连续两年亩均税收的计算年度不得重复):
亩产税收(万元/亩)
奖励标准(万元/亩)
10-15(不含15)
1
亩产税收(万元/亩)
奖励标准(万元/亩)
15-20(不含20)
2
20-25(不含25)
3
25以上
5
第四条外来投资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投产时间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开始五年内,当年亩均税收达到下列各档要求的,参照所得税县得部分的额度,县政府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