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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招商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奖励

(一)土地价格优惠

园区建设用地综合地价(以下简称为地价)由征地补偿费、征地税费(不含指标费、出让业务费、契税)、出让净值、基础设施配套费所组成。按园区类别实行综合地价,即:区级园区(不包括滨海工业城路桥园区)地价为12万/亩;滨海工业城路桥园区地价为8万元/亩。

引进外资500-1000万美元(区外内资5000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或项目),其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5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引进外资300-500万美元(区外内资3000-5000万人民币)的企业(或项目),其单位面积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30%;单位面积投资额在8-10万美元/亩(区外内资80-120万元/亩)的,所需用地地价优惠20%。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区外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企业税收奖励

1.企业所得税奖励:(1)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政策中的“二免”外,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按外商实际出资额分档予以奖励:50—100万元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60%;100—3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80%;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按外商实际出资额分档予以奖励:50—100万元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30%;100—3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50%;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奖励80%。(2)“两类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奖励80%。(3)投资水利、交通、电力、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经营期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奖励100%。

2.企业增殖税奖励:(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正常投入生产开始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区得部分奖励50%。(2)“两类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奖励80%。

3.其他税收奖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渔及其加工业),其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先征收后全部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先征收后减半奖励。

(三)招商引资促进奖励:对引荐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引荐人贡献大小,按引进外资实际到位0.5%--0.7%予以认定奖励。

二、出口商品贴息

1.企业出口(包括自营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下同)自营出口创汇每美元贴息2分人民币,超出上午部分每美元在贴息1分人民币。

2.新批出口企业当年有出口实绩的,自营出口创汇每美元贴息3分人民币。

3.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通过路桥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的,视同自营出口企业,出口创汇每美元贴息2分人民币。

三、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对取得有关商业银行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的企业,在贴息期限内给予贴息50%,贴息期限按出口退税滞后期计算(以国税部门证明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重点出口企业奖励:年自营出口创汇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3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年自营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年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境外拓展奖励:1.经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机构或投资各类项目,每设立一家机构或投资一个项目奖励10000元人民币。2.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每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使用,奖励2000元人民币。对参加路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赴境外参会的企业,给予其摊位费全额补贴;对企业自行组织,报路桥区外经贸局登记备案后,赴境外参会的企业,给予其摊位费80%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