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项目推进,提高项目开工率、竣工率,确保项目如期实施和竣工投产,决定对加快推进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区政府2006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推进速度快、效果好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良渚遗址管委会、五常管委会。
二、奖励适用范围
1、2005年、2006年度列入区级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
2、在余杭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当年基本竣工、竣工、如期开工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重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
对2005年度的重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完成计划总投资70%以上,其中设备投资达到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上,项目基本竣工的;2006年度的重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如期开工实施,实际投资额完成计划总投资的40%以上的,均按以下标准奖励:
1、计划总投资28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项目,奖励1万元;
2、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 的项目,奖励2万元;
3、计划总投资10000万元—20000万元(含)的项目,奖励3万元;
4、计划总投资20000万元以上和投资规模特别重大的项目,奖励4万元。
(二)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完成计划总投资的70%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项目,奖励1万元;
2、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5万元。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和拨付方式
(一)奖励资金分二次申报,上半年6月份和下半年11月份各一次。
(二)申报项目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填写《余杭区工业生产性重点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一),附农转用地批复,提供本项目实施已用于购置土地、土建投资、购置设备、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方面的直接投资额,并附购置设备、土建投资财务清单(附件二),报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各一份。经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审核和现场考评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三)凡有列入区级以上工业生产重点项目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重点跟踪、重点协调、重点督查,建立项目进度台帐,并每月向区经发局报送《重点项目跟踪月报表》。
五、奖励资金分配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推进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具体分配方式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确定,对具体负责项目推进的科室的奖励不少于总奖励资金的40%。
六、本暂行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