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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告了嘉兴两企业 今天二审开庭了

林志玲,知名女艺人,虽然今年也43岁了,但因其甜嗲的声音、高挑的身材、全面的才艺,仍是众多宅男心中的女神。

今天上午,林志玲状告两家企业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一审中,原告林志玲方诉称,其肖像权、姓名权被两家企业侵犯,要求删除及撤除所有侵权广告等内容,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她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0万。

不过,去年12月,嘉兴秀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了判决,其他诉求暂不说,光损失判赔40620元。

鉴于数额差距太大,且被告企业仍有关于林志玲的侵权广告内容没删除,林志玲方二次提起公诉。

一审回顾:原告诉求赔偿250万损失

去年8月22日,一审开庭。

原告林志玲没来,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是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都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做建材家装行当的。

原告称,两被告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厂区等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

侵权广告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的文字标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帝诺尼,高端设计团队,造型时尚百变,豪华私人定制,成就您的金色人生,加油!加油!”等广告语。

一般看瓜群众不明所以,还真以为是林志玲代言,尤其是其经典的“加油!加油!”

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林志玲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诉请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及撤除所有侵权广告等内容;判令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两被告经营的帝诺尼产品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不少于90天,并在两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不少于90天;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嘉兴华财”有赤壁栏目组剧照的授权书,明确说明原告的剧照可以授权用于“嘉兴华财”的专卖店、推销照及展览,但公司确实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华财”只是被告“嘉兴华财”的股东,并没有侵权原告。

一审判决赔4万,为何差距这么大

嘉兴秀洲法院认为,因林志玲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中包含一定的经济利益,被告“嘉兴华财”在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及姓名宣传产品,该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去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嘉兴华财”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公司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向原告林志玲赔礼道歉;“嘉兴华财”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620元;驳回原告林志玲对被告“浙江华财”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250万,最后法院判赔4万,为何差距这么大呢?

法院称,这个赔偿数额是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兴华财”网站对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的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的点击率、该网站的影响力,结合被告“嘉兴华财”的过错及当地市场因素,酌情确定的;且被告“嘉兴华财”侵害的是肖像权、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非精神利益,对原告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未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而“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股东,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犯原告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浙江华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直击:

原告:4万赔偿连公证费、差旅费都不够

被告:赔偿是按侵权时间和当地经济考量的

今天上午,二审开庭,原被告本人都没来,都是代理律师出庭。

原告律师称,“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母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只提到了“嘉兴华财”网站的侵权,事实上,还有户外广告牌、广告灯箱等,使用范围广、影响恶劣;一审判赔4万,远远不能弥补损失,连为证据保全产生的公证费、工作人员四处奔波产生的差旅费都不够。

原告律师提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赔偿金额过低,判决的致歉范围不当,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改判。

被告律师称,两个公司毫无瓜葛,是“嘉兴华财”一方侵权,赔偿数额是按当地经济水平和侵权时间范围来考量的,很合理,认为要维持原判。

“当时嘉兴会展中心使用林志玲肖像就用了3天,影响范围并不广。”被告律师强调,“赤壁剧照依法可用的,公司跟影视公司签了合同的,公司以为,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也能用,这才造成了侵权。”

原告律师怒了,为了证明“影响范围很广”,当庭播放某卫视一档家居栏目,视频中被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且该视频在百度、爱奇艺、优酷上都有,“目前仍没删除,仍能播放。”

被告律师对视频真实性情况存疑,“视频可以剪辑的嘛。”

原告律师马上回击,“我这是在线播放!”

法官总结争议两大焦点:两公司是否都存在侵权;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致歉范围是否合理。

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法院主持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当庭未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