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发挥建水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方有识之士来我县投资兴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动建水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州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控股以及租赁、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农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税收政策
第三条 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参股、控股或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项目,以及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县税务机关审核,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五条 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投资占51%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县权限范围内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费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七条 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等社会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土地政策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出让。最高出让年限是: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体、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生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第十条 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享受按评估地价20%收取的优惠;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再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交纳的,60天内先缴应缴出让金的20%,余款在5年内付清。
第十一条 对我县现有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和技术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土地出让金享受省、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价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工商登记及其它政策
第十四条 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享受国家、省、州、县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五、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为投资者进行审批、受理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实行公示制,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材料,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内容、承办人姓名、职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安全、消防以及注册登记等手续,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凡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发展计划局:报县发展计划局审批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审批权限在本县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限在州级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
建设局: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审批权限在本县的,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州级以上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局:投资者提交用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受理;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材料齐备,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局:投资者提交征(占)用林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
环境保护局: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时限为15天,项目竣工投产后,环保验收在30天内办结。
消防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水务局: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工商局: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决定登记发照工作。
国家、地方税务局: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和上报审批。
防雷中心: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对涉及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有政策减免收费的按国家政策执行;实行收费登记卡和亮证收费制度,不严格执行的,企业可拒绝缴费,并有权向外商投诉中心举报(举报电话:7651618)。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公司制、处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符合保护条件的,列为县重点企业,由县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非公企业挂牌保护政策按建发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贷款申请、市场准入、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我县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户藉及子女入学政策。外来投资者户籍管理按《建水县户籍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办理,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居民入学待遇。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各行政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完相关审批手续的,行政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提出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办理程序由县监察局进行监察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此前发布的招商引资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