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大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一)国外、港、澳、台地区、县外投资的独资企业,国外投资在投资总额25%以上和县外投资在投资总额50%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在土地使用上实行下列优惠。(《大发〔1998〕23号第八条、第十条》)

1、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县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性交费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分期付款。使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同用途,其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出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以重新签约延长使用期。

2、从事农、林、牧、养殖业、矿山、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的用地,占用荒山、荒坡等闲置土地,经批准,土地可实行行政划拨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占用耕地的,可降低出让金20%。

3、对于兴办生产性企业,经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交付土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土地的企业,成立后第1年至第5年免交土地使用费(除征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4、对有偿使用土地的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使用期内允许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5、收购或兼并我县破产企业,该破产企业原属划拨使用的地产实行有偿转让,出让金可返还原企业用于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办理土地过户变更手续,经批准可免收有关费用。

6、简化申请用地手续,在项目洽谈并签订合同意向书后,项目单位即可向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约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预审手续,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5日内,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合同,依法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7、国外、港、澳、台地区在我县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及相关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说,第3年至第5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再由财政全额返还。

8、县外独资及与我县合办的合资、合作、联合、股份合作制和参股企业,从获利之年起3年内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县财政按投资比例返还给县外投资者。

9、县外企业在我县兼并亏损企业并独立核算;承包、租赁、受委托经营我县亏损企业的,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10、国外、港、澳、台地区、县外在我县兴办的出口型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30%以上的,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按缴纳数的50%返还。

11、县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文化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12、县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住大姚的分支机构向我县转让州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其接受转让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获利之日起,3年内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

13、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县外在我县扶贫攻坚乡(镇)投资兴办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前5年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从事合作、合资经营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和2年的工商管理费。

14、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县外在我县兴办的独资企业、以及与我县联办的合作、合资企业,房地产税先征收后,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15、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并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从获利之年起头两年,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7年,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16、国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到我县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头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4年至第5年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17、县外投资者到我县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5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18、国外、港、澳、台地区县外独资企业以其利润在我县再投资或购买我县产品在县外销售,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3年内再投资部分或购买我县产品在外销售缴纳的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先征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

(二)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者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云政发〔1999〕219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