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县招商委成员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建立职责明确、协调及时、服务周到的部门联动机制,依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县招商委的领导下,设立牟定县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机构。成员单位由县招商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组成。
第三条 建立联络员服务机制。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外来投资企业联络员,由县招商委办公室颁发联络员证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应受理的外来投资企业申办事项及反映问题的联系协调。县招商委办公室负责开展联络员定期培训,力促相互学习借鉴推动工作。
第四条 建立转办制度。县招商委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对外来投资企业申办事项及反映问题在联系协调的基础上以填写交办单的形式报分管副县长批示后转交给相关部门联络员,由联络员负责在部门内部协调落实并限期回复、限期办结,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县监察局对填写交办单的交办事件进行监督,在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申办事项过程中,凡出现无故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现象或故意拖延办事时限的,县招商委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承担外来投资项目服务工作的责任人,对外来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动态的企业信息档案,每半年由县招商委办公室同各招商委成员单位核对一次,同时,县招商委办公室应全面了解各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在牟定招商网上设立外来投资企业信息库,实现网上查询、信息共享。
第六条 实行项目推进现场办公机制。引进项目签约后,涉及山、水、林、田、路、电的具体事宜,由县招商委召集所涉及的部门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协调,并形成办公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按会议精神抓好落实。
第七条 实行走访服务工作机制。县招商委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两次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走访服务活动,采取“先期查访、服务走访、问效回访”三个阶段进行。通过走访服务,切实为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除集体走访解决问题外,各招商委成员单位及其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遇到的困难、问题,对企业反映的个案问题进行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调处。
第八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项目推进过程中,对企业反映突出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共性问题,由县招商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解决,每次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县招商委办公室负责提出,同时通知会议议题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在会前将会议的基本内容、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与有关部门沟通,会后抓好情况反馈和落实工作。凡三次未能按联席会议明确的决定开展工作且理由不充分的,县招商委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受理、督办投诉案件工作机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热线,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县招商委投诉电话:5211699,县监察局投诉电话:5220875)。县招商委办公室和行政监察部门受理、调查和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相关行政部门。对重大投诉案件,县招商委将采取挂牌督办的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实行服务奖惩考核机制。根据《牟定县外来投资企业民主评议窗口服务部门实施办法》规定,县招商委每年年底邀请外来投资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县招商委办公室直接对各部门联络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每年交办事项的次数和办结率为依据,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分值较高的部门和优秀联络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较差的部门及联络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牟定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