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的文件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加工贸易模式,着力培育沿边开放新优势,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16年1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印发执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地区实际和部门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地区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实。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针对我省加工贸易整体层次不够高,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大多数企业缺乏核心竞争优势,区域发展不平衡,来自周边地区的竞争压力增大等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政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企业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并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由四部分,十九条意见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体思路。《实施意见》突出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充分开发资源优势,有效利用开放型平台,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改善配套条件、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加强招商引资、培育自主品牌、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努力实现加工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针对我省实际,《实施意见》从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布局、产业整体层次、经营主体实力、加工贸易省内采购及配套能力、加工贸易进出口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比重等方面提出“十三五”期间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目标。
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实施意见》针对我省加工贸易发展实际,突出了促进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十四项主要任务:一是扩大产业发展规模,二是发展特色加工产业,三是积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四是鼓励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五是注重自主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六是增强加工贸易企业竞争力,七是强化加工贸易创新驱动发展,八是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九是突出加工贸易发展重点区域,十是健全现代物流体系,十一是完善土地政策,十二是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十三是提高外贸便利化水平,十四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为推动主要任务的顺利实施,《实施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等五个方面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抓住了我省加工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系统性制度设计。
一是实现了与相关规划、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意见》内容上贯彻了国家文件,落实了国家关于加大加工贸易项目用地保障、业务审批、金融服务等多项政策措施,同时与我省《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云政发〔2016〕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6号)、《云南省商务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云商办〔2016〕200号)等已有规划、政策衔接,有利于我省抓住国内产业梯度转移与国家政策支持的机遇,推动加工贸易向更高层次、更好水平发展。
二是确定了加工贸易发展方向。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实施意见》提出发展玉石、生物医药、机电、光学仪器、水产品、特色食品、轻工纺织等加工贸易产业。结合我省发展实际,从扩大规模,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注重自主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突出重点区域,增强加工贸易企业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发展,健全完善软、硬件环境等方面入手,促进我省加工贸易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细化了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分工。《实施方案》明确了十四项主要任务和五项保障措施的责任分工,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外办、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招商合作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云南省分会,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等23个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州、市人民政府,便于各部门明确责任及对照检查落实督导相关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