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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实行村组“零接待”,全力打造廉洁乡村

华宁县出台《关于落实村(社区)、组“零接待”制度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下基层的公务接待活动,解决村(社区)会议费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扎实推进廉洁乡村(社区)建设。

划定红线,取消村组接待。明确规定村(社区)、组在开展公务活动中不得将上级专项资金和集体资金用于接待、购买土特产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村(社区)、组食宿,必须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上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村(社区)、组举办会议、开展活动需要安排食宿的,必须按规定核定经费并拨付到村(社区)、组,不得由村(社区)、组承担任何会议或公务活动等相关费用,村(社区)、组经费开支不得超出核定金额。各村(社区)因工作需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级党员大会、村组干部会议等村级会议和举办相关重大活动,必须报乡镇(街道)联系领导批准,并向乡镇(街道)农经站报备。报备事项必须包含会议事由、会议时间、参会人员、用餐标准、住宿安排、会议批准人及资金来源等。安排食宿要严格人员范围和标准,不得在外租用会议场地,不得到经营性餐馆(饭店)安排会议用餐。村(社区)召开会议原则上不产生住宿费。小组自行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得产生食宿费。

严格标准,倡导勤廉新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村(社区)、组用餐的,必须厉行节约,由村(社区)、组自办并交纳伙食费。交纳标准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单位工作人员按其工作单位所在区域规定标准交纳;县级工作人员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社区)、组干部由乡镇(街道)自行制定标准,制定的标准早餐不得低于3元、中晚两餐分别不得低于6元;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下派到村(社区)、组工作超过3天的(含3天),按所在乡镇(街道)干部交纳伙食费标准交纳。村(居)民到村(社区)办事就餐的,按村(社区)、组干部的标准收取。因参与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非常规、特殊工作在村(社区)、组统一安排就餐的,相关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到群众家用餐的,标准按本暂行规定相关款项执行。

规范收支,保障资金安全。制作《村(社区)、小组收取伙食费登记表》,指定专人管理,就餐人员应自觉登记并签名,登记表及收取的伙食费经村(社区)书记和主任审核签字后按月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入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严格落实村级财务“一季一公开”工作制,当季的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必须于次月的15日前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按“村帐乡管”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审核村组财务收支情况,确定村组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严格监督,确保贯彻落实。由乡镇(街道)纪(工)委、民政办、农经站定期对村级“零接待”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适时对村(社区)、组“零接待”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纪律检查。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村(社区)、组“零接待”制度暂行规定的落实负主体责任,纪(工)委负监督责任,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各村(社区)、组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老好人、不收和不交纳伙食费的相关人员,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