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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第三届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5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和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2011-2020》、《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丽江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表彰我市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和旅游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业绩、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非制造业企业或组织1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丽江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丽江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承担。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报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兴市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省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志。

  第十条 在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相应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连续3个年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获得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并连续三年内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八)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获得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工作、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评审标准是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评审标准由兴市办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类别制定和发布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创新、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应当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工作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兴市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的申报须知。

  第二十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丽江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兴市办。兴市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兴市办随机抽取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应当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兴市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兴市办根据初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报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拟奖名单经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决定,再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丽江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经丽江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专题报批后,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但应当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从企业或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创造出具有本企业或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办法和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兴市办对获奖单位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兴市办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在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兴市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级、州(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称号、证书和标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