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6〕85号)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双柏县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双柏县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方案

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的要求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平、服务不便捷等问题,通过集中清理、严格规范、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程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重点清理“红顶中介”。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审批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或主管的行业协会,以及审批部门举办的企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二是非审批部门下属(主管)的单位,包括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或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三是有审批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兼职(任职)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在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破除中介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放宽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调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垄断性较强、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行公示、一次性告知、执行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行行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五)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等。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凡没有列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确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县级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有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监督、中介机构信用体系、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评价、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运用智能监管方式,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清自查阶段(7月)。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县级各行政审批相关单位、部门自行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并填报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单表格。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格,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委编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9月)。县委编办会同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服务管理局等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审批部门提出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审查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规范中介业务流程、服务时限等。

(三)清单公布阶段(10月—11月)。在审核规范、听取意见、组织评估的基础上,由县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网站公布全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各部门网站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和电话。各部门按照公布的清单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工作,并逐步纳入网上运行平台管理,根据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县级各相关部门是建立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相关工作业务的指导和督查检查,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起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务服务部门等配合,共同推进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的会商机制,细化分类标准和政策要求,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严格工作责任,确保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为基本出发点,抓好清理、调整、审核、确认、公开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

(三)明确任务分工。县委编办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承担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日常工作,承担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后的后续工作,负责培训、指导和督促全县清理规范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事项工作的经费保障;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网上运行平台;县监察局对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实施重点监控,并加大对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不力单位的问责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对目前行使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需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瞒报、漏报。

(四)统筹协调推进。县级政府部门要确保于7月底以前完成事项目录的清理、上报、审核工作,11月底以前完成各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示及反馈等有关既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全县于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审核和公布工作。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清理,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布。县委编办在县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情况,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