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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富民兴滇的基石。经过多年发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42.1%,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发展的希望在民营,活力在民间,动力在民资。云南要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扬民间创业热情,激励民营企业发展。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必须彻底革除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轻视民营经济的思想观念,必须着力解决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的现实问题,加快形成兴滇先富民、富民抓民企、民企放胆干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崭新局面。

(二)总体思路。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等机遇,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坚持优化环境、放开搞活、抓大扶小、内培外引、创新驱动、集群发展,打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战役,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做大经济规模、提升增长质量,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力争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达9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5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60%,年均增长30%以上;力争培育10户年销售额超百亿元企业,5户以上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吸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实缴税金翻番,力争达到1000亿元。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四)放宽准入领域。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放开即入”。省政府定期公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对边境、民族、贫困地区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行业准入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加快省属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五)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不同名称的个体工商登记。新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辖区工商机关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

(六)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建立覆盖各县(市、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抓好1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大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力度,激发各类群体的创业热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2年贷款期限、财政全额贴息(基准利率)的贷款扶持;对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三、加大民营企业用地支持

(七)统筹安排民营企业用地指标。各级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统筹安排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各类产业园区要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用地。重点民营企业项目由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各州(市)要确保每年批准的民营企业用地不少于当年批准建设用地面积的50%。

(八)多渠道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工业项目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流转方式,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中小微企业使用园区标准厂房和盘活利用适宜的商业、服务业类地产。民营企业兴办规模化种植养殖项目所需用地,区别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分类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利用闲置房产发展楼宇经济,为城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统筹解决已建项目用地遗留问题。

(九)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我省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条件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民间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用地,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

四、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力争每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实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建立银政企合作长效机制,财政性存款向完成中小企业贷款指标的金融机构倾斜。

(十一)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创投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到云南开设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为产业服务的网点布局。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渠道融资,对成功发行所产生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推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云南股权市场发展,积极推进矿业权、林权、特许经营权、社会公共资源开发权等各类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到2016年,新增10户以上民营企业上市。

(十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建设覆盖州(市)、县(市、区)、重点乡(镇)和各类园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组建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等再担保服务。担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培育100户规模大、实力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激励及退出制度,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分担的良性合作机制;采集整合分散在公安、司法行政、社保、环保、统计、金融、税务、海关、工商、质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向全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企业诚信查询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新型银企关系。

五、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服务效率

(十四)推行“四无”服务。推行无障碍准入、无刁难审批、无歧视办事、无拖延办结,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便利化。各级政府要定期清理、废止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办结告知制”5项制度。在2012年底前建立省级网上并联审批制度。在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实施网络申报纳税。

(十五)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对确需审批和转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指导民营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核准或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民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项目审批手续。

(十六)改进用地和环评审批服务。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实行土地征转供一并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和工业园区范围内,民营企业用地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再按具体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民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批、登记、发证等,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跟踪督办等措施,压缩审批时限,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时限分别压缩为30个、15个、10个工作日;要加快引进和新增环评服务机构,2012年底前在我省实际开展业务的甲级资质环评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乙级资质环评服务机构覆盖16个州(市)和省级重点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