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省、州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富宁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严格落实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全力打造“亲商、利商、护商、活商”的良好投资环境,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通过采取政策扶持、财税奖励、投资环境打造等措施,力争使外来投资企业在非因受市场和自身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能获得20%以上的利润率,确保企业进得来、能发展、有较好的投资回报。
第二条全县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按成本价供地;进入工业园区和符合工业上山试点的项目,享受省、州工业上山试点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类投资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产后前五年享受我县税收奖励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收益部分,凭入库单前二年按50%、后三年按30%奖励给企业,建筑安装营业税县级收益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其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省、州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的规费按政策执行。
第四条 商业银行在2012年到富宁县设立分支机构或村镇银行的,县政府分年度总共补助100万元的开办费,第一、二年各补助40万元、第三年补助20万元。对可掌控的存款资源配置(国家项目资金、财政性资金存款),政府将新入驻银行作为业务结算的重要合作银行,逐步将可掌控的新增部分存款资源账户及业务相关账户开于入驻行,并调整不低于1亿元资金存放于入驻行。对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年内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可掌控的存款资源(国家项目资金、财政性资金存款)不进行调整。
第五条 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用于生产获得经济效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利税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考评须经县监察局备案同意;司法机关对企业法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扣压查封企业财产须报县委政法委批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对所需办理的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须到州级以上办理的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建立县级领导挂钩联系督办、责任单位全程跟踪承(协)办、招商部门跟办服务的三级挂钩服务推进责任制。
第八条 对县域经济增长拉动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重大项目,以及跨国公司、大企业、大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的优惠;对符合国家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的项目,由县级职能部门帮助企业上报办理享受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政策。
第九条对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商会(协会)负责人、招商引资中介人等,县委、政府每年评选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及家属、子女在富宁落户、就学的,享有我县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非政府性在富宁投资创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在享受国家和省、州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