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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关于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

(镇政办发﹝2005﹞66号)

第一条为努力营造镇康县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镇康县对外开放的新形象,做到以诚招商,以诚服务,促进我县外来投资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根据《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定》(临发〔2003〕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县外、省外、国外投资者来镇康投资新办、合作的企业和驻镇康中央、省属企业在镇康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原则,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超前、跟踪、全程和延伸服务。

第四条由县招商局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实行外来投资企业联系制度,由县招商局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档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到外来投资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和帮助解决。

第六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在县招商局接待外来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由县级分管领导责成相关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对投资上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开办期、建设期、生产期遇到需协调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县招商局拟定现场办公会方案,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实行跟踪服务。

第八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外来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和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吸引外来投资的对策和措施,重大招商项目的推进情况和对外招商项目的储备和项目前期准备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实行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制度。县招商局要做好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投产率;项目涉及的审批、备案、登记、服务部门都要做好每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并按市便民服务中心承诺的时限办理各种手续;项目涉及省、国家审批和备案的,县级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

第十条严格收费制度。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实行收费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凡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都可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十一条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镇康县人民政府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模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颁发“镇康县重点保护企业”匾牌。

第十二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在县监察局设立“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来投资企业遇到吃拿卡要、擅自强行检查等违纪违法行为时,均可向“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报告制度。外来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年检、评比和认证,检查须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镇康县重点保护企业”的检查,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检查,未经批准强行检查的,企业可向“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

属于刑事侦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检查的,不属报告范围。

第十四条建立表彰制度。对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县委、政府对其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实行评议制度和行政职能监察制度。镇康县人民政府每年邀请外来投资企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卷面式综合评议,评议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为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对涉外职能部门的监督,每年由县监察局牵头,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成立行政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事项,出现违纪行为的,按《临沧地区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镇康县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制度

(镇政办发﹝2005﹞66号)

第一条为做好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投产率,根据《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定》(临发〔2003〕2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推进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外来投资者来镇康考察时的项目推荐、政策咨询和有关资料的提供;

㈡积极牵线搭桥,促成项目方和投资方签约;

㈢对签约项目跟踪问效,指导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涉及的申报材料,并帮助办理项目审批的有关手续;

㈣帮助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在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成项目尽快建成,投产经营。

第三条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由县委、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机构,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四条县招商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第五条县招商局在项目推进中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专人跟踪推进,应根据本地签订的外来投资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大推进项目和推进措施,将推进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项目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项目投产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项目推进部门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在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成外来投资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第九条本制度由镇康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镇政办发﹝2005﹞6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贯彻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定》(临发〔2003〕2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县外、省外、国外投资者来镇康投资新办、合作的企业和驻镇康县中央、省属企业在镇康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期、建设期遇到需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可以向镇康县招商局反映,县招商局根据反映的情况,拟定现场办公会方案,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解决。

第四条投资总额在8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项目),其现场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不含8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8000万元)的外来投资企业,其现场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联系该企业(项目)的政府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

第五条根据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现场办公会议要认真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形成会议纪要,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第六条办理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和领导的指示,及时办理,为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不得推诿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

第七条逾期不办理的部门,县人民政府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所涉及的工作人员由政府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免职或辞退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规模以下的企业(项目)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县内其他企业。

第十条本制度由镇康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镇政办发﹝2005﹞66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及时掌握外来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加强沟通与联系,着力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定》(临发〔2003〕2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县外、省外、国外投资者来镇康投资新办合作企业和驻镇康县中央、省属企业在镇康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㈠通报企业发展情况;

㈡听取招商引资和涉外部门对贯彻执行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情况汇报;

㈢研究吸引外来投资的对策和措施;

㈣通报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

㈤研究项目的筛选、包装、储备等前期工作;

㈥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人主持。

第五条参加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的人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外来投资企业代表。

第六条县招商局应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为县委、政府提供协调联席会议的决策依据并负责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第七条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下旬召开。

第八条根据会议的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会议纪要贯彻落实。

第九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县内其他企业。

第十条本制度由镇康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备报制度

(镇政办发﹝2005﹞66号)

第一条为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定》(临发〔2003〕2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县外、省外、国外投资者来镇康投资新办合作企业和驻镇康县中央、省属企业在镇康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管理。对企业进行年检、评比、认证活动,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除公安刑事侦察、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方能进行检查。

第四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外来投资企业可一律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一经查实,属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或率领检查的,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县;属个人行为的,责令所在单位辞退经办人员,并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通报全县。

第六条经批准的检查,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受检查的企业,并向批准机关反馈检查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县内其他企业。

第八条本制度由镇康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镇康县招商合作局开展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帮办服务工作方案

(镇政办发〔2011〕243号)

为进一步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过硬、服务有力的招商引资帮办服务队伍,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引进项目留得住、发展好,根据《镇康县关于推行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帮办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1〕24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帮办服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范围

招商引资新签约项目审批帮办服务是指镇康县以外来镇康县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在签订相关合作和投资协议后,由服务单位依法依规无偿为其全程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事项,直到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服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内资项目。与县以外签订和实施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的投资类合作项目;与县以外签订和实施的,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由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合作项目,以及人才培训和劳务输出项目;与县以外的国内合作企业(单位)。

(二)外资(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外商在镇康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投资;在镇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国外投资。

二、服务内容

服务单位负责从项目立项到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所有审批手续和办理各类证件直到项目建成投入运营的全程服务。主要包括:项目用地协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规划评审的环评、立项、工商注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等有关事项以及代办涉及项目开工建设中测绘放样、建筑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委托、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安监、基建工程验收等有关事项及相关证书的办理的服务。

三、工作程序

按照“分解、承办、备案、办理、回复、督查”的程序组织与实施。

(一)分解。外来投资项目协议签订后,根据协议签署主体进行分解,并指定3名帮办服务人员。县级签订的项目,由县招商合作局将相关服务任务分解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将《镇康县招商引资项目帮办服务任务分解表》下发各相关服务单位;乡(镇)、部门签订的项目,由各乡(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任务分解。

(二)承办。根据《镇康县招商引资项目帮办服务任务分解表》的要求,项目服务单位明确一名服务领导。服务人员在接到任务的7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投资企业和服务领导进行联系,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继。

(三)备案。县级签订的项目由服务单位填写《镇康县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帮办服务备案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招商合作局进行备案。

(四)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服务人员帮助企业全程办理相关的立项审批手继,直至项目审批手续办结,工程验收为止。

(五)回复。服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完项目审批相关手继后,把所有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文件和有关手续及时反馈给委托企业或其委托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招商合作局。

(六)督查。各服务单位每月上报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县政府督查室每一季度将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帮办服务队伍建设,为帮办服务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一)完善帮办服务人员选拔机制

帮办服务人员主要从各乡(镇)、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分别指定一名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组成,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招商合作局根据帮办服务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并做好全县帮办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建立帮办服务人员档案库、帮办服务人员工作证及通讯录。目前,全县共有服务人员47名,其中男31名,女16名。

(二)建立帮办服务小分队,促使各项帮办服务工作顺利完成。

为使帮办服务各项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把47名帮办服务人员分成8个小组(6个人为一组的有7组,5个人为一组的有1组),每个小组指定一名小组长,负责完成好组内各项帮办服务组织领导工作;同时,每个小组要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帮办工作计划,坚持帮办目标具体化,根据项目推进不同阶段特点细化帮助任务。对在建企业,要将建设进度分解到月,认真填写“镇康县招商引资项目帮办服务进度情况跟踪表”,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对投产运营企业,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引导其不断增加投入,促进企业销售和税收达到一定增幅。

(三)加大帮办服务信息反馈及宣传制度

各帮办服务小组及帮办服务人员要建立“帮办日记”,及时记录帮办服务工作措施、成效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在显眼位置设立“帮办服务公示栏”,对帮办实绩进行公示;对无力协调解决的问题实行“一事一报”,要坚持“一月一小结”,每月对帮办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向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报送书面报告。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要及时归纳总结项目帮办服务情况,定期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此外,充分利用公示栏、招商简报、政府网站等对全县帮办服务典型经验及事例进行宣传及交流推广,放大典型经验及事例的辐射带动效应。

(四)开展帮办服务会办制度

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要及时汇总帮办服务小组所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视情召集相关部门会办,协调解决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下发《督办通知》。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对一时难以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形成《帮办服务专报》,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办,由县级分管领导牵头会办,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做好督查落实。

(五)建立帮办服务人员培训机制

要不定期组织帮办服务人员进行集中交流、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企业家课堂”、“全民创业论坛”等培训载体,激发帮办服务人员创造性服务思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组织表现优秀的帮办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大企业、大集团观摩、跟班学习等形式加强实践锻炼,提升服务能力。

五、考评机制

进一步完善过程监督,规范管理,加大对帮办服务工作的奖惩激励,充分调动帮办单位和帮办人员的积极性。

(一)广泛开展帮办服务满意度测评

不定期到企业走访或召开客商座谈会,了解帮办工作情况,由企业对服务单位及帮办服务人员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组织帮办服务人员对帮办服务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部门和热点岗位进行满意度评议,测评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建立投诉快查快处机制

县政府督查室及县招商合作局要建立投诉快速查处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反映职能部门及帮办服务人在帮办服务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行政、推诿扯皮等行为的举报或投诉,要快速反应,当日交办,快查快处快报快反馈,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三)实行动态督查考核

县招商合作局将会同县纪委监察机关、县委、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到项目现场对帮办服务工作进行督查,动态了解帮办服务工作成效。定期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例会上通报全县帮办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帮办服务情况集中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对帮办服务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实行责任约束、利益驱动、重奖重罚、多管齐下,切实把帮办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将项目帮办服务工作实绩与干部考核评比挂钩。开展“帮办之星”、“优秀帮办”等系列评选活动,对帮办实绩突出的优秀帮办服务人员,在干部使用中优先推荐使用,对帮办服务不积极,客商不满意的帮办服务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并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对不积极履职,给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较坏影响,甚至造成项目流失、撤资等恶劣情况的,有关职能部门不能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从严从重查处帮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