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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暂行规定

  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重大机遇,认真组织实施“投资促进”战略,努力打造香格里拉世界品牌,实现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把迪庆建成全国最好的藏区,根据国办发[2001]73号文《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及《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迪庆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者)以云南省和迪庆州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为指导来迪庆投资发展,注册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我州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来迪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各类社会公益事业和金融、保险、商贸、交通、餐饮、酒店等各类服务业,注册设立咨询、信息、法律、财会、审计、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是指:

  (一)外商直接投资和港、澳、台同胞及侨胞投资;

  (二)州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资;

  (三)国家公司或者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

  本条第(一)项投资在迪庆组建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二)项、第(三)项投资在迪庆组建的企业为内资企业。

  第三条 对紧紧围绕《迪庆藏族自治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投向迪庆州旅游、生物、水电、矿业四大支柱产业的大企业、大财团,各级政府通过整合资源,保障外来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并给予水电及相关优势资源的优先配置。

  第四条 凡在我州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州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外来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统称州外在迪投资企业。州外在迪投资企业凭验资证明和申报企业的有关文件,统一到州外事招商局办理《州外在迪投资企业认证书》。州县各有关部门对持有《认证书》的在迪投资企业,按本规定给予享受和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州外在迪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字号,也可在名称前加“迪庆”字样。凡用“迪庆”字样的,在州工商局办理;凡加“XX县”的,在该县工商局办理;对要求加冠“中国”或“云南”名称的,由当地工商部门协助企业向上级工商部门申报。

  第六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0.8‰的标准收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工商注册登记费。

  第七条 州外在迪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核准或登记,相关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审批、上报审批、核准或登记手续。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州外在迪独资项目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不需要全州综合平衡建设资金与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八条 对州外在迪投资企业实行下列产业扶持政策

  1、对设在迪庆州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企业。

  2、投资者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在迪庆州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迪庆州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4、迪庆州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除上述产业扶持政策外,迪庆州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保证用活用足国家和省现行实施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州外在迪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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