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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富民兴滇的基石。经过多年发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42.1%,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发展的希望在民营,活力在民间,动力在民资。云南要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扬民间创业热情,激励民营企业发展。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必须彻底革除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轻视民营经济的思想观念,必须着力解决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的现实问题,加快形成兴滇先富民、富民抓民企、民企放胆干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崭新局面。

  (二)总体思路。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等机遇,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坚持优化环境、放开搞活、抓大扶小、内培外引、创新驱动、集群发展,打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战役,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做大经济规模、提升增长质量,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力争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达9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5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60%,年均增长30%以上;力争培育10户年销售额超百亿元企业,5户以上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吸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实缴税金翻番,力争达到1000亿元。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四)放宽准入领域。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放开即入”。省政府定期公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对边境、民族、贫困地区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行业准入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加快省属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五)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不同名称的个体工商登记。新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辖区工商机关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

  (六)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建立覆盖各县(市、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抓好1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大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力度,激发各类群体的创业热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2年贷款期限、财政全额贴息(基准利率)的贷款扶持;对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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