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维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迪庆州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1条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招商引资的日常工作,由县外事招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分工完成。
第2条县外事招商局是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县招商引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编制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对外发布招商引资信息,组织、协调、监督招商引资活动,签订招商引资有关协议,研究招商引资政策。 。
第3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个协议、一份档案、一个口子”的管理办法和“三统一”的原则。一个协议,即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商谈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一份档案,即每一个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建立专门的综合档案;一个口子,即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统一通过县外事招商局受理。“三统一”,即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交付、统一监督的制度。
二、项目发布
第4条除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属于招商引资项目。
第5条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政府主导、专家参谋的原则,由县外事招商局牵头,各部门、各乡镇配合,根据维西县的发展定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导向、近期建设计划、投资政策进行编制。招商引资项目经批准后,建立县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投资商自行编制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列入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列入招商引资备选项目库。
第6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对外发布和进行招商。项目发布审批,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发展计划和用地计划。凡是具有竞争性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发布时,对招商引资方式、条件和投资商竞争规则一并进行公布。
第7条招商引资项目发布审批,根据项目投资类别、投资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区域,原则上由县外事招商局研究后报县政府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批准。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必要时,还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与县政协常委会进行协商,或按规定征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直至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8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审批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维西城区、景区景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范围以外,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关系变化的项目。
第9条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批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扩大投资项目,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需要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批发布的项目。
第10条 需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维西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塔城风景区规划区、维西县沿河/沿江两岸的各类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重组、租赁、托管、兼并、出让、投资和特许经营权出让的重大项目。
第11条招商引资项目经审批后,由县外事招商局负责发布。
三、项目受理
第12条招商引资项目的受理由县外事招商局统一负责。凡到维西县投资的投资商,应根据维西县的产业布局及产业导向,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可行、投资商资信可靠的项目,由县外事招商局进行项目受理,并填写《项目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先进行项目登记,填写《项目登记单》,并告知投资者应准备的资料。
第13条 进行项目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外事招商局向投资商书面提出需完善项目的内容意见,或明确专门人员做好深化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14条凡是进行受理和登记的项目,都必须由外事招商局逐个建立综合档案进行管理。同时,向投资商书面提供项目选址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环保要求、用地成本和有关招商引资政策。
四、项目协议
第15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先签订《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才能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项目受理后,由外事招商局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项目洽谈工作。重大项目,还应建立项目洽谈组,与投资商围绕签订《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进行项目洽谈,并草拟《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文本。
第16条项目洽谈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内容、投资计划、投资时限、承诺条件、监管形式、服务内容;办理项目手续、规费收取、政策优惠等承诺条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有关情况的处理原则和程序。项目洽谈内容涉及部门和乡镇的,由外事招商局统一向涉及单位发出《项目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就项目洽谈中涉及的内容,根据职责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外事招商局一份、投资商一份、办理单位存档一份。
第17条《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必须经过批准后,由外事招商局代表县政府或由县政府与投资商签订。批准权限是:内容不突破现行招商引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由县外事招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县外事招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专题会议审批,向县委常委会议报告;重大项目、特殊项目,报县委常委会议审批。签订《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的原则是: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与投资商签订;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外事招商局或县政府与投资商签订。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议书,依法进行公证。如涉及其他附加协议,在洽谈《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内容时一并起草附加协议,并在报批《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时一并作为附件报批。
第18条 凡属经营项目用地和竞争性项目,按规定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其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涉及进行公开竞争的招商引资项目,受理项目时,除填写《项目受理单》外,根据项目发布批准的招商引资形式和招商引资条件,由外事招商局与参与竞争者直接签订规范公开竞争行为的《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
五、项目手续
第19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手续、项目环保手续、项目规划建设手续、项目用地手续等,统一由“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原则上由 “便民服务中心”成员单位直接办理,只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不再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其中确实涉及必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根据《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和办理部门的意见直接签署审批意见,不再进行研究。
第20条办理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实行“便民服务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涉及的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并实行“便民服务中心”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涉及的县政府分管领导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制。
第21条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规费,包括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规费、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的规费、项目拆迁安置手续的规费、项目建设手续的规费、项目验收手续的规费,一律由县财政局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维西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和有关标准统一负责收取,并在维西会计核算中心开设账户,由“便民服务中心”划转有关部门和单位账户,同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22条凡是在维西县范围内办理的所有手续,条件具备后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上报州以上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县“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向州“便民服务中心”申报,由州“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办理,县“便民服务中心”明确责任人负责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资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县“便民服务中心”成员单位上报州以上对口部门,并由申报单位负责催办落实。
第23条各部门、各乡镇在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手续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会议制度,统一审批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人员代表乡镇、部门签署意见。所有审批手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部门、本乡镇进行规范的项目档案存档,并将有关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和有关记录交县外事招商局,建立项目综合档案。
六、项目建设
第24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基本办理完毕后,项目涉及用地的,由县外事招商局和“便民服务中心”统一明确责任人负责帮助投资商解决用地问题。
第25条 招商引资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的,要根据招商引资协议书的规定,由县外事招商局和“便民服务中心”统一明确责任人负责帮助投资商解决。
第26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统一由县外事招商局和“便民服务中心”协调办理,必须严格执行维西县有关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城市建设领导牵头、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城州建设顾问参与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审批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批或审查后上报州规划部门审批。城乡重要地段、重要景点、重要接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方案,在审批或上报审批前,一律由审批小组进行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审批或上报审批。在公示或征求意见中,对建设方案意见分歧较大的,或建设方案涉及处理特殊情况的,由审批小组将各种意见上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直至报县委常委会议确定。
七、项目跟踪
第27条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严格兑现招商引资协议书,直到项目建成为止。一般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外事招商局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协调服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明确副县级以上领导进行联系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28条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同志等进行监督。
八、政务公开
第29条实行招商引资工作政务公开制度。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发布、登记受理、手续办理、项目进度,由县外事招商局负责,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方式包括:县外事招商局政务公开栏、维西新闻媒体、县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大项目通过省、州新闻媒体公开。
九、奖惩规定
第30条 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有关县领导和部门、乡镇,要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并列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
第31条 奖励。根据《迪庆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32条惩罚。根据省、州、县相关文件等的规定,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投资商申报项目符合规定条件许可而不予受理、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咨询不予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办理事项或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附 则
第33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34条驻县各部门、各单位和县外单位到维西县县域内进行有关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和管理需要,可以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35条 本规则由维西县外事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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