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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曲靖市麒麟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关于印发《曲靖市麒麟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 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麒麟区经济社会发展,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及我区被列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机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法规,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麒麟区投资兴业。国内外工商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区行政辖区内开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鼓励驻区中央、省、市属企业在本区行政辖区内再投资兴办企业。

第二条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本区行政辖区内的高效农业、能源、冶金、化工、建筑建材、机电、烟草、城建、环保、交通、旅游及服务业项目进行投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注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对投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以及省、市确定的鼓励投资产业项目优先扶持和发展。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区外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及驻区中央、省、市属企业在本区再投资兴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中区外投资比例占25%以上或区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区招商引资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发给《省外来滇投资企业认证书》或《省内合作企业认证书》,持有认证书的企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独资项目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不需要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不需综合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项目,属区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五条 国内外工商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区行政辖区内投资,驻区中央、省、市属企业在本区行政辖区再投资兴办企业,可以享受麒麟区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可以:⑴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第三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⑵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七年至第十年,按地方净收入数的6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

2、企业增值税、营业税。⑴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数,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⑵区外投资参股本区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控股以及兼并、收购、租赁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财政净入库数,扣除上解部分后,比原企业的增量部分,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

3、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⑴利用耕地或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头五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企业扶持;⑵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

4、耕地占用税。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化工、矿冶、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耕地占用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其中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项目扶持。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国税、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报经区国税、地税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土地优惠

1、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兴办项目的经营用地,在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指导下,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为客商提供“五通”(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一平”(拆迁平整)条件。

2、外来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土地,视投资项目的性质、类型和经营规模可以向政府提出:以出让土地、租赁土地、行政划拔土地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部门优先从速办理。

3、对科技含量高,属国家、省、市、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低限收取,还可视项目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土地的使用年限按最高年限核定。

4、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5、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⑴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应经过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⑵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标准:按照单位面积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外来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①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矿冶、化工、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到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5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的优惠。②投资于其它项目的,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到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5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的优惠。

⑶出让金的支付。出让金在7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申请,区政府批准,可与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70天内先支付20%,余款在5年内付清。

⑷对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用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约定用途的,将收回土地转让金上的各项优惠。

(三)建设工程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投资者自主选择勘察设计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2、一般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3、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4、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自主承建。

5、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6、投资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需要进行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评价成果免于审批。

(四)贴息和风险投资优惠

1、投资于基础设施和能源、化工、矿冶、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区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2、麒麟区建立投资风险基金,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经区政府认可后,对因风险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由同级投资风险基金按企业风险投入资金损失额的20%给予扶持。

(五)服务优惠

1、成立麒麟区投资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委办、政府办、监察局、招商局、发展计划局、工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等为成员单位,专门负责投资环境的整治。

2、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事宜。

3、实行一牌一证保护制度,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区外投资重点企业保护牌”,并对外来投资企业董事、经理发放“区外投资者证”,在本区行政辖内给予保护。

4、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由区级领导挂钩联系、扶持,帮助解决生产中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5、从快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及人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供地、供水、交通、通讯、土地、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仲裁等部门,应为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生活、安全保卫及纠纷调解提供优质服务。

6、区外投资企业办理户口转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等一律按麒麟区居民同等对待。

7、外来投资者若有其它的要求,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涉及本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服务承诺。

第七条 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由曲靖市麒麟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