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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引资规模,改善外来投资环境,加快富源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富源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我县引进外资的重点领域是: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农业、畜牧业和生物资源开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

第四条 在我县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除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优惠

(一)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投资交通、环保、教育、体育、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符合土地管理法规供地政策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四)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五)外来投资者从事除房地产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报经政府批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10%—30%给予优惠。

(六)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如果在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享受减免20%的优惠,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需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可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60天内先支付30%,余款在3年内分次付清。

(七)对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用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除补缴因给予优惠而减免的土地的有关费用外,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八)外来投资企业、县内企业在我县境内兼并、收购我县企业,涉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六条 财税扶持

(一)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和省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第四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扶持该企业,第七年至第十年,按地方净收入数的6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该企业。

(二)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后,扣除上解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地方净收入数,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曲靖市以外投资参股富源县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控股以及兼并、收购、租赁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净入库数,扣除上解部分后,比原企业的增量部分,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

(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利用耕地或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头五年,农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企业扶持;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农业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对列入县级出口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的头三年,农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企业扶持。

(四)耕地占用税。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化工、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先征收后,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扶持。其中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按有关手续税序报批免征手续。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县财政、国税、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报经县国税、地税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勘测设计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一般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的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由具有参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条件的,可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投资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需要进行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评价成果免于审批。

第八条 贴息

投资于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化工、机械、汽车,高新技术产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农业、畜牧业等产业,由县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九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凡来富源投资建设的国外、市外投资者个人及其子女就医、入学等方面一律实行本县国民待遇,只交正常应交的费用;凡在我县设有公司的市外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准予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凡国外、市外投资者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和签证的,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外,由外来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及时汇同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或重点项目,各级职能部门将实行重点保护,对他们的法定年检实行“联合年检制”,由外来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三)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县政府对投资者的收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综合性补偿和合理回报。对全县国民经济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个案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第十条 本文涉及相关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按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兑现。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凭县招商引资中心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生效后新办企业,遵照本文规定执行;过去出台的文件规定若与本文有悖的,以本文为准。

第十二条 本文由富源县招商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我县引进外资的重点领域是: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农业、畜牧业和生物资源开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

第四条 在我县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除享受国家和云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优惠

(一)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投资交通、环保、教育、体育、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符合土地管理法规供地政策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四)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五)外来投资者从事除房地产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报经政府批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10%—30%给予优惠。

(六)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如果在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享受减免20%的优惠,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需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可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60天内先支付30%,余款在3年内分次付清。

(七)对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用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除补缴因给予优惠而减免的土地的有关费用外,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八)外来投资企业、县内企业在我县境内兼并、收购我县企业,涉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六条 财税扶持

(一)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和省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第四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扶持该企业,第七年至第十年,按地方净收入数的6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该企业。

(二)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后,扣除上解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地方净收入数,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曲靖市以外投资参股富源县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控股以及兼并、收购、租赁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净入库数,扣除上解部分后,比原企业的增量部分,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

(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利用耕地或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头五年,农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企业扶持;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农业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对列入县级出口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的头三年,农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企业扶持。

(四)耕地占用税。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化工、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先征收后,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扶持。其中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按有关手续税序报批免征手续。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县财政、国税、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报经县国税、地税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勘测设计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一般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的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由具有参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条件的,可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投资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需要进行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评价成果免于审批。

第八条 贴息

投资于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化工、机械、汽车,高新技术产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农业、畜牧业等产业,由县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九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凡来富源投资建设的国外、市外投资者个人及其子女就医、入学等方面一律实行本县国民待遇,只交正常应交的费用;凡在我县设有公司的市外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准予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凡国外、市外投资者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和签证的,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外,由外来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及时汇同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或重点项目,各级职能部门将实行重点保护,对他们的法定年检实行“联合年检制”,由外来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三)对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县政府对投资者的收益采用多种形式给予综合性补偿和合理回报。对全县国民经济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个案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第十条 本文涉及相关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按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兑现。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凭县招商引资中心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生效后新办企业,遵照本文规定执行;过去出台的文件规定若与本文有悖的,以本文为准。

第十二条 本文由富源县招商引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