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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在龙陵县投资兴办产业的县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成立龙陵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诚实信用,守法经营。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用地享受国有、集体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我县制定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属国家、省鼓励发展项目的,优先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实行优惠,免收政府收益。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建设年期内完成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

第八条 除经营性用地外,其它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交清的,享受减免30%政府收益的优惠。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使用集体土地,采取租赁、转包或者入股联营等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养殖业的,免收各种费用;建盖辅助设施的,收取上报审批的基本费用。

以出让、租赁、承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的,免收政府收益。

第十条 对投资城镇、公路、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划拨供地条件的,只收取成本费,免收政府收益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依法使用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办企业的,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到2012年6月30日前,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产业企业,且上述项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下列情况分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以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现有服务型企业的,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各项资料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30%。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办商贸企业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下列情况分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机的减征比例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创办的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四条 外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兼并或者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或者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三年内允许按投资额50%的幅度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民贸、县以上供销社企业经营的,可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50%的优惠;承包租赁县以下供销社企业的,可免征增值税。

第四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不含加工)的外来个体工商户,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外来投资者投资创办的私营企业,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以在县城或者企业所在地申请落户或者转为非农业人口。

在外来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的员工,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申请办理农转非或者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外来投资者或者在外来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县外员工子女在就学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所需技术工人,由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组织培训。

第三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享受免费安装办公电话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来投资企业摊派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和各种评比活动,禁止重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强行拉广告、拉赞助和搞有偿新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龙陵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补充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