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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一)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达不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必须是货币资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10%,以后分期注入的通过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及时帮助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即可登记。

二、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企业,同时具备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自该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可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2.外来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收费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2.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给外来投资企业的用地,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还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3.外来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外来投资企业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1%给予奖励。

(二)外地、外商来施甸投资(独资)新办的企业,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县内副科级以上党政在职领导干部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除外)。引荐者事先必须向开放招商办公室报告登记。

四、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一)满足企业用地要求。外来投资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县乡各级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以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所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最低额度。必要时,对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项目,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可由政府出资统一征用土地,按项目性质统筹安排;对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可按成本地价出让土地;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指投资起点高、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效益较好,对施甸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以及能够在施甸形成产业链的项目),根据项目对土地的需要量,采用政府补助的方式,在成本地价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优惠。

(三)依法审批企业用地,提高办事效率。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做到快复、快批、快报、快办,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