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和经贸委分别设立“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和“外来投资企业及个私经济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为各类企业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推荐、代拟代办申报文件等中介服务。
二、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实行政务公开。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其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规格和内容、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 限。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的,有关部门必须按以下时限办妥有关手续:
1、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兴建项目,自项目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超越部门权限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申报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对外商投资企业,行署外经贸局在收到有关申报文件后,做到: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当日内完成合同、章程的审批,并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答复后,当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类的项目和《云南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当日行文上报;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需要申报一般贸易或边境贸易经营权的,当日行文上报;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当日行文上报;涉及出口退税、创汇贴息等的企业,当日稽核。
2、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土地预审申请或用地报批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土地报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
3、城建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办理发证工作。
4、供电、供水、通讯、消防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手续。
5、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立“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三、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跟踪服务制。各经济管理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提供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企业在建设期间需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电、供水、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的,由地、县(市)城建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或实行代办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由地县(市)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由地县(市)经贸委和外经贸局、乡镇企业由地县(市)乡镇企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解决或作出答复。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每年必须到本部门业务涉及范围 内的企业跟踪服务一次以上。
四、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和奖励制。从今年起行署将与各县(市)和地直各经济主管部门签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招商引资以各县市和地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承办负责人,由行署进行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由行署给予表彰,并给予 3—6万元的奖励。
设立地方财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各类人员,项目实施后, 经财政部门审核,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支付。
五、建立招商引资和发展个私经济协调会议制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地区和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引进、建设和生产经营中以及个私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地县(市)领导必须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或个私企业,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好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建立外贸出口奖励制度。对以我区产品出口为主,出口额较大的各类企业,以出口额为主要依据,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成绩较为突出的,由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
七、在地、县(市)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投诉中心”,受理企业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协调解决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投资、生产经营中的纠纷。各“中心”在受理投诉后,应认真进行协调,10日内作出协调答复。
八、结合依法治区和适应加入WTO的形势要求,清理法规政策,明确执法主体,严格依法行政,制止乱收费。
九、建立公开评议制。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对与企业有联系的各 经济管理、执法、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建立和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1、对招商引资和吸引外资工作不积极,成效不明显,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指标 的县(市)和地直主管部门,将由行署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县(市)和部门不能参予各种综合性的评先创优活动,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不能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公务员、劳模以及 其它综合性的荣誉称号,不做为提职晋级的人选。
2、对多收费、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处于多收费、乱收费额5倍以内的罚款。
3、对不实行行政公示制,不按承诺时限办理手续、不按要求跟踪服务、不按时限及时解决和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投诉,管理、服务不到位,评议较差、投诉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在管理和服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给企业投资或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撤销职务,对经办人员,坚决调离岗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十一、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25日在《思茅报》上公布的《思茅地区鼓励外来投资发展的实施细则》(思行发〈2000〉29号)继续执行,若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政策于2001年4月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