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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镇康县关于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努力营造镇康县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镇康县对外开放的新形象,做到以诚招商,以诚服务,促进我县外来投资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根据《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定》(临发〔2003〕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县外、省外、国外投资者来镇康投资新办、合作的企业和驻镇康中央、省属企业在镇康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原则,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超前、跟踪、全程和延伸服务。

第四条由县招商局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实行外来投资企业联系制度,由县招商局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档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到外来投资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和帮助解决。

第六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在县招商局接待外来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由县级分管领导责成相关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对投资上规模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开办期、建设期、生产期遇到需协调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县招商局拟定现场办公会方案,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实行跟踪服务。

第八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外来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和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吸引外来投资的对策和措施,重大招商项目的推进情况和对外招商项目的储备和项目前期准备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实行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制度。县招商局要做好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投产率;项目涉及的审批、备案、登记、服务部门都要做好每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并按市便民服务中心承诺的时限办理各种手续;项目涉及省、国家审批和备案的,县级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

第十条严格收费制度。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实行收费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凡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都可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十一条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镇康县人民政府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模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颁发“镇康县重点保护企业”匾牌。

第十二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在县监察局设立“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来投资企业遇到吃拿卡要、擅自强行检查等违纪违法行为时,均可向“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报告制度。外来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年检、评比和认证,检查须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镇康县重点保护企业”的检查,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检查,未经批准强行检查的,企业可向“镇康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

属于刑事侦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检查的,不属报告范围。

第十四条建立表彰制度。对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县委、政府对其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实行评议制度和行政职能监察制度。镇康县人民政府每年邀请外来投资企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卷面式综合评议,评议结果在媒体上公布。

为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对涉外职能部门的监督,每年由县监察局牵头,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成立行政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