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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第一条:投资者到凤庆县投资,同时享受国家、省、地有关政策和本政策的优惠待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鼓励投资者投资的重点产业:交通、水电、矿产、小城镇建设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生物技术、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商品加工制造;生态环保、江河整治、工商企业嫁接改造;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外贸、科技信息咨询、商业、旅行社等。

第三条:鼓励县内投资者(含职工)投资种植、养殖、加工业及生态环保业。

第四条:投资形式

1、合资、合作、独资。

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

3、项目融资。

4、国际国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在凤庆县兴办实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投资,都可用合同(协议)形式确定,在立项审批、选址征地、施工建设、登记注册、财政、税收、信贷、资金使用、劳务调配、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方便,简化审批程序。

第六条:县外投资者在凤庆县兴办企业,均按以下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从事农业、林业、畜牧、养殖等开发及相关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头三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收入部分的100%,后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部分的50%,由县财政列支返还(简称“免三减二”政策),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除享受“免三减二”政策外,再返还25%增值税。

2、对投资于能源、交通、环保和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投资额在50万美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自企业开始经营的头三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由县财政列支返还,同时享受所得税的“免三减二”政策。

3、经审核批准认为是凤庆县重点鼓励的投资项目,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投资用地

1、投资者投资项目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它用地50年。在使用年限内,投资者可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

2、征用土地除缴纳土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恳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外,以出让方式供地,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生产经营型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50%,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

3、土地经营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承包或租赁 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4、与县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县内合资合作方式可以用原使用的土地和新征土地作为股金投入。

5、投资者在凤庆县投入城镇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能源、交通、矿山开发、文教卫生以及其它非盈利事业的投资,经批准,免收土地出让金。

6、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房地产,开发荒山、荒滩的,投资经营的项目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7、投资者要求在县内定居的,可以按出让方式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对房屋和其它建筑物的建设必须服从凤庆县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对自建的房屋设施、设备,投资者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出租、转让或出售。

第九条:投资者在县内投资的正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部门应视同当地企业对待,优先给予贷款支持,贷款资金必须在本县内使用,不得把资金和资产转移到县外。

第十条:投资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金,经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可优先贷款。

第十一条:凡是在凤庆县投资的企业,不分企业性质,均享受充分的自主权,自己决定投资项目,自选设计单位,自招营建单位,自聘企业员工,自主经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定工资奖金,涉及公共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登记手续完备的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建设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安全消防部门都应积极主动为其服务,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应聘来凤庆县对现有经济效益不好的困难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使其扭亏增盈或明显提高经济效益,符合环保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除按合同兑现工资待遇外,还可在应聘期每年从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5—20%作为奖金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四条: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

为凤庆县引进资金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中介人)。

2、奖励办法

(1)引进国外无偿资金10万以上的,无论单位或个人(中介人)奖励引进到位资金的5%,引进无偿外资(指国外资金及港澳台资金)的,根据当地汇率折合人民币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2)引进有偿资金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使用后,按以下方式奖励,引进有偿资金50万元以上的,利率与银行部门同等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奖励1%;两年(含两年)以上,三年以内奖励2%,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奖励3%,利率低于银行部门的,再奖励低于银行利率部分利差的50%,利率高于银行部门的,视其投资需求确定的情况,给予中介人适当奖励,奖励均为一次性。

(3)引进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根据验资证明,按照验资额,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奖励。

(4)以上引资的前期费用自行解决。

(5)职能部门争取计划内资金不予奖励,前期费用由政府安排,计划外争取到的资金按前款规定对部门予以奖励,超计划原则上定为超上年安排数。

3、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政府安排,纳入财政列支。

4、中介人的确认

中介人引荐项目资金,应将引荐的投资方资格证明及相关书面材料报县经协办的初审,经初审确认中介人后,出具奖励备案确认书,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分别审核合格后,报政府审批。

5、资金审领程序

中介人凭奖励确认书,到县财政局一次性领取资金。

6、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支付。

7、中介人获得资金后,应该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8、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县内各有关部门要保护投资者的收益权,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投资者有权拒绝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县外在凤投资企业,除税收以外的收费项目,应报“凤庆县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确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免检牌”,政府有关部门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须持有县政府签发的“检查通知书”,方可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在县经贸局设立“凤庆县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工作人员由政府发文抽调,其主要职责是为外商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推荐服务,代办投资企业申请文件和办理成立公司的各种申报、报批手续,审批县政府授权的各种投资项目,并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1日内作出批复,对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审批、统一办证、统一管理。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及章程的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文化、安全生产等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不按以上规定做好工作,不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有关业务,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县外投资者及其眷属,外地工作人员以及技术管理人员持有效证件,在县内落户,其子女人托入学、就业、公务员录用、参军以及用水用电、医疗卫生、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并保留原有身份不变。

第十九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县监察局设立“凤庆县外商投诉中心”,负责投资者投诉案件的管理和查处,原则上在15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