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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蒙自对内、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兴业,全面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现代化进程,努力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产业支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来客商是指蒙自县以外、港澳台以及境外客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兴办的工商企业。

第四条鼓励投资重点和领域

(一)重点产业:有色金属、建筑建材、生物制药、旅游、信息产业、食品加工、环保产业、现代物流业、现代农业等。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加工业等。

(三)蒙自县境内老企业嫁接改造。

(四)市政道路、水电、通信、环保、绿化公共事业等。

(五)商业流通、出口贸易等。

(六)技术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

第五条限制投资产业

(一)污染较大的项目。

(二)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

(三)产业景气度低且规模较小的项目。

(四)国家、省、州、县限制类项目。

第六条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经营。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

(三)BOT、TOT、B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

(四)国际通行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土地政策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各类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受让方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能耗低、环保型的项目生产用地,视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

(三)兴办非营利性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用地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四)县域内企业利用县外资金嫁接改造的项目,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确认土地资产后,可作为企业资本金。

(五)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自主建设产业园区,按照我县工业总体规划,由企业自己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主负责招商引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行政划拨的除外),在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七)兴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

(八)对外来投资企业递交的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回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对其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1. 在1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3. 按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约定,超过2年未建成的;

4. 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的。

第八条税收政策

(一)凡经批准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兴办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可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及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新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非用地类项目(非用地类项目是指在蒙自县内新注册、不占用土地的项目),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以产业发展资金方式扶持企业发展,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执行5年,具体比例如下:

1. 房地产类项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比例为20%;

2. 商贸服务类项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比例为40%;

3. 工业类项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比例为50%;

4. 农业类(不含农业流通企业)项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比例为70%。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兴办的各类企业,从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总额中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环保型、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占地少、投资强度大、效益明显的各类中小型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扶持。

(五)新办商贸服务企业

1. 企业和经营户年上缴各项税金达150万元以上的,纳入蒙自县促产增收考核范围,参与考核奖励;前5年年纳税额增幅在20%以上的,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企业,其中1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

2.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正式营业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用于扶持企业。

第九条行政收费政策

(一)新办企业,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工本费。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或项目,需要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各种规费除按规定需上缴的部分外,属于县本级规费全免。

第十条奖励政策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预算资金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参展活动;用于对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二)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对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兴建或技改的项目,固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在3年内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县缴纳税收的重点工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予以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州级计划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和州的贴息支持。

(三)对从县外引进资金,在我县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工商企业或收购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并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和公开招投标项目),待项目正式投产后,经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推荐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县招商局初审发放投资认证书上报审定后,对引资第一中介人给予(不含国家工作人员)奖励。具体比例如下:

1. 引进国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3‰ 奖励。

2. 引进国内县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 奖励。

3. 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或10000万人民币(含10000万元)至20000万人民币(含20000万元)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20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从2008年起,县境内持招商引资投资认证书的企业,每获得1件中国驰名商标(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除省、州奖励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其经营班子;每获得1件省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除州人民政府奖励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金奖励其经营班子。

(六)农林畜产业专项奖励

1. 对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农产品出境基地登记备案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七)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省、州人民政府奖励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其经营班子;对荣获“省著名商标”、“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除州人民政府奖励外,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其经营班子。

(八)县境内持招商引资投资认证书的企业,获准上市交易的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

(一)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代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及配套服务项目,均实行限时办结。县审批权限以内的,单项投资项目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涉及多项审批的较大投资项目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转报州、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承诺的时限办理。

(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在本县内办理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注册资(本)金到位后,由县招商局发放投资认证书,凭投资认证书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县人民政府为外来投资企业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四)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兴办私营企业的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不受投资金额、纳税数额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凭房产证或投资认证书,其业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在我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五)凡持有县招商局出具的投资认证书的投资者及其员工的子女需在我县入学的,按其所在区域,由县教育局安排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投资商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蒙自县委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蒙发〔2008〕28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