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富宁投资发展,共享发展机遇,实现互惠互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富宁实际,特制定如下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领域
投资者可在富宁县任何领域投资(除国家明文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行业外),重点鼓励投向林业、矿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及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投资方式
独资、合资、购买、参股控股、购股、承包、租赁、兼并、联营等。
三、鼓励政策
(一)鼓励投资者参与富宁县企业的改组和改造,促进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二)通过转让经营权、经营性收费权等形式鼓励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来富宁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四)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海外财团、国际承包商与县内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科研成果的,经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由受益企业给予新增的税后利润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
2、对于利用各种渠道引进国内外资金(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及金融正常业务的拆借资金)的中介人、中介机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利用资金数,由县政府给予1%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四、税收优惠政策
1、在富宁县内投资,以鼓励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并且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3、新办以食品加工为重点的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以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及旅游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4、新办食糖、钢铁钢材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5、新办其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凡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否则视同个体对待,据实核定征税,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用地优惠政策
凡在富宁县投资所使用的土地,采取有偿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依法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出让年限按不同类别高低限分别为40-70年,其中:住宅用地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工业和其他用地为5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土地类别由税务部门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投资达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又重新转移的,由承受土地单位和个人缴纳契税,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进入二级市场。出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由受让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双方再签订出让合同。
(二)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按县内同类企业用地收费标准下限收取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计收,投资者确有困难的,首期支付20%,其余的可按合同分期支付。
(四)投资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产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
(五)投资荒山、荒地、荒滩进行种养殖业的,可租用土地,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按每亩每年13元计征。
六、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在富宁县投资新办企业的,一律免收城市规划配套费。
(二)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优先安排,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
(三)投资者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务用工、广告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县内居民同等对待,同等标准收费。
(四)到富宁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及家属均可在富宁县落户。
(五)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管理及服务
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办理环评、用地、规划、设计、供水、供电、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牵头协调,凡申报文件有效、齐全的,有关部门必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2、环境保护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3、城市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手续。
5、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等相关手续。
6、公安、消防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领证手续,重点工程项目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领证手续。
7、水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水保方案、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和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初审上报。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的审查批准。
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资产验资和评估报告。
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为外来投资企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受理和协调投资企业在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八、附则
本优惠政策自二 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由富宁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