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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麻栗坡县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推动麻栗坡县经济大发展、社会大进步,根据国家、省、州文件精神,结合麻栗坡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鼓励国外投资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县外投资者、本县非财政资金投资者在麻栗坡县以任何方式参与各类项目的投资。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三条 麻栗坡县重点鼓励投资的项目范围:

1、农业产业化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开发项目;

3、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

4、食品、电力、机械、化工、建材等生产性项目;

5、矿业勘探、中草药开发及利用项目;

6、边民互市、边境贸易项目;

7、环保产业、出口创汇产业、文化教育卫生等行业;

8、市政及电力开发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9、其他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双方认为适合投资开发的项目。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产性项目鼓励在麻栗镇、大坪镇、董干镇、天保口岸等区域内投资。在以上区域内投资的,土地价格按县上确定的最低标准再下浮10%执行。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路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不同行业和土地区位经双方签约后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1、农业、科技及安居工程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2-4万元/亩;

2、高新技术、工业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3-4.5万元/亩;

3、旅游、商业、娱乐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5.5-6.5万元/亩;

4、房地产开发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7-8万元/亩。

第六条 对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用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对从事种植、养殖及矿山开发的用地,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既可采用年租制,又可采用多年租的形式。

第七条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年入库地方税额均在8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在5年内按比例退还购置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项目用地在20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下浮10%。项目用地在20亩以上的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下浮20%。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允许进行整体转让、分割转让、出租,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外来投资者所有。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四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到麻栗坡县投资,要求实行"按股分红、按股分税、按股分贷、按股分劳、安股分值"的,可按云南省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市政公用设施、经济适用房、社会公益事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在5年内按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属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年按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

第十四条 外商独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创汇超过总产值50%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7年按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企业从开始经营的第1年至第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全额支出扶持企业,优惠期限满后,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新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由财政安排支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扶持企业;再投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由财政支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全额扶持企业。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者新办道路、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十七条 对安置接收麻栗坡县统一安排的异地扶贫劳务输出人员占职工总数一半以上的企业,在5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扶持企业。

第十八条 县政府设立外来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作为用于对外来投资者银行贷款贴息、奖励和必要的扶持。重点扶持以下两个方面:

1、对外来投资者投资麻栗坡县支柱产业项目、商品生产基地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给予贴息扶持。

2、对从事连片农业开发项目的外来投资者,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规费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按现行政策、有关规定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种规费,本着"最大限度优惠、最低限额取费"的原则,视项目内容、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分别进行优惠收取或免收。

第二十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年入库税额在80万元 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超过产值50%的企业,或经县政府确认为市场前景好的重点企业,涉及应交规费,按收费标准下限50%优惠收取。

第二十一条 年入库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零规费制",企业应向麻栗坡县有关部门缴纳的规费一律全免。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麻栗坡县投资,对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在2年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支出奖励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麻栗坡县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和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奖励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此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全额由财政支出奖励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来麻栗坡县联合研制、开发、生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销路好的新产品,优先列入麻栗坡县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申请科技贷款的支持。

第七章 户口政策

第二十七条 凡在县城或小城镇已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凡属农村发展农林牧渔业及乡镇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农技人员、能工巧匠、技术人员,给予本人及其子女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愿意到天保口岸定居的县内农业人员,其在原籍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允许保留或依法转让经营权。

第三十条 对已经办理了城镇或小城镇常住户口手续的人员,在入托、入学、社会保障、征兵、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章 手续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在麻栗坡境内投资项目,引进资金、先进技术,有关手续的办理,实行高效、快捷的服务或直接登记,由麻栗坡县人民政府经协办协助办理一切手续。项目必备资料备齐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需在州以上政府(含职能部门)办理的手续须积极负责地联系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扶持政策的兑现,按照所得税解缴入库的关系,实行全年完税清缴结算,地方税务部门在年终了后3个月内将所辖外来投资企业已解缴纳入地方的所得税情况分户资料抄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具体核实报县政府审批兑现;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按投资领域优惠的,由县经协办出具证明,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按投资额优惠的,由项目审批(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规费政策的兑现,由地方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物价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政策的兑现,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若干优惠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麻栗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若干优惠政策由麻栗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