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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推动砚山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到我县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除全面享受国家、省、州税收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从事农林牧水及农林牧副产品加工的企业,1—3年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企业先缴后奖),分别按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剔除上解部份后)的40%、30%、2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从事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类的企业,1—3年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分别按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剔除上解部份后)的30%、20%、1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1—3年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分别按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剔除上解部份后)的30%、20%、10%给予奖励。

以上税收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技术革新改造,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由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出让底价按本片区基准地价执行。在土地出让招、拍、挂过程中,产生土地纯收益的项目,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县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1亿元至2亿元以下的、2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土地出让纯收益县级部分的40%、50%、60%、70%。

第四条 对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深加工、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税收较高的项目,其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在县内投资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按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省政府出台的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六条 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有效期限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转让和出租,严禁圈地、炒地、囤地和人为造成土地闲置。

第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性投资和涉农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按预出让方式先行供地。在土地转用手续正式审批后,按招、拍、挂方式组织土地出让,土地预出让获得者在同等价位下享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优先权。对重点项目、民生项目、桥梁、隧道、地勘等控制性工程可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满足施工。

第八条对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获得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述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简化审批手续,实施限时办结制。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凡符合项目落地条件,有效文件齐备,涉及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或完成转报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申报审批的文件,各部门不论节假日,均即时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凡到砚山投资兴办企业在用工、用水,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二条县经济商务局对新落户项目给予全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班领导分别挂钩联系1—2户重点企业,及时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县监察局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受理企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涉及事项由县经济商务局与各部门协调落实。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